滁州:来安一商户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被判刑

10.10.2015  17:43

  日前,滁州市来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被告人李某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2014年2月至12月,李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从湖南某烟花有限公司、湖南省某花炮厂等地购进一批烟花爆竹,并将其中一部分烟花爆竹销售给个体户何某、张某某等人,销售金额10万余元。

  2015年1月20日,李某某尚未销售的烟花爆竹被来安县公安局查扣,经鉴定,被扣押的烟花爆竹价值13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滁州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