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工商局企业登记诉讼案作为安徽高院典型案例发布
近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登记机关不承担申请材料不真实的责任》为主标题、《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滁州市工商局企业登记案》为副标题,发布2017年十起指导性典型案例。省高院认为,滁州市工商局办理的企业登记案件,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有重要参考意义。
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某建筑公司)系在南京市浦口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建筑企业,余某某、赵某某系该公司员工,两人私刻南京某建筑公司公章,伪造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股东签字等材料,以南京某建筑公司名义向滁州市工商局申请设立南京某建筑公司滁州分公司。南京某建筑公司滁州分公司登记成立后,多次向南京某建筑公司在南京银行江北新区分行营业部设立的基本账户汇入资金。2015年6月,南京某建筑公司向滁州市工商局举报,称赵某某伪造其印章、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董事会决议等材料,非法设立南京某建筑公司滁州分公司,要求撤销该分公司工商登记。滁州市市工商局未予处理。南京某建筑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滁州市工商局对南京某建筑公司滁州分公司的设立登记行为违法,并撤销对南京某建筑公司滁州分公司的设立登记行为。
此案经过一审和二审两次审判,判决驳回南京某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滁州市工商局胜诉。法院审理认为:滁州市工商局在登记过程中并不具备鉴定公章及签名真伪的职权和能力。即便上述材料存在虚假,本案中,南京某建筑公司滁州分公司登记成立后,以南京某建筑公司的名义参与建设工程投标,并向其账户汇入多笔资金,这足以证明南京某建筑公司对其滁州分公司的设立登记早已知情,但其并未及时提出异议,且还对该分公司从事过相关管理和经营活动。南京某建筑公司的行为可视为对余某某、赵某某申请设立其滁州分公司行为的追认。此后,其再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为由,请求撤销相关工商登记,依法不应支持。
此案发生后,滁州市工商局妥善应对,规范处置,积极推动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专业人员具体办理,把握好举证、质证、辩论三大环节,积极配合法院法官调查取证,加强联系沟通,为此案顺利解决、维护登记机关形象打下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