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中院:着力推进法院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安徽法院网讯 为加强滁州中院决策研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更好地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近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法院实际,努力健全和完善决策机制,着力推进法院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一是法院重大决策坚持“四不决策”,即法院在吃透、弄清中央、省、市和上级法院精神的基础上创造性地进行决策,在实现决策的客观性、全局性、超前性和可操作性上下功夫。要坚持做到“四不决策”:没有经过调查研究的不决策;没有经过科学咨询论证的不决策;没有经过充分酝酿沟通的不决策;没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的不决策。
二是建立和完善调查研究制度。重大决策事项应开展前期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各种信息。调查研究的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以及决策风险评估等。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决策事项,应当制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并进行比较分析。每年年初,根据院党组确定的工作要点,列出若干重点调研专题,按工作分工分别由班子成员负责牵头落实。班子成员每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的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并要在调研的基础上亲自撰写1篇以上有决策参考价值的调研报告。班子成员要坚持基层联系点制度,把开展调研与解决问题结合起来,通过解剖麻雀,抓点带面,推动整体工作发展。
三是建立健全听取意见制度。重大决策方案应当根据涉及的
范围,征求相关基层法院和中院各部门的意见;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和各方面有识之士进行形式多样的咨询论证,博采真知灼见。要充分利用审判咨询专家库,充分发挥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的作用,借助专家学识和智慧帮助论证和完善决策方案。
四是建立和完善集体决策制度。认真贯彻“集体领导、民主
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工作规则,发挥党组会、院长办公会、院务会的集体领导作用。党组会、院长办公会、院务会研究决定问题时,要经过充分的讨论、酝酿,依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决策,坚决防止和杜绝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公开制度。作出重大决策后,应采取公示、通报等多种形式及时公开,便于干警知情。
五是建立和完善决策督查制度。决策一经确定,必须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坚决贯彻实施,政治部、纪检监察、研究室等负责监督检查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确保决策落实到位;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实施情况评估制度,通过跟踪调查、效果评估等多种形式,及时发现决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重大决策;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失职、渎职等原因,提供错误事实,致使决策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