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中院出台纪要统一交通肇事犯罪案件裁判尺度

31.12.2015  10:36
 

  安徽法院网讯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审理工作,滁州中院于近日出台会议纪要,统一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审理标准和裁判尺度。

  一是对交通肇事逃逸情节的认定。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未及时向就近的公安机关报警,离开现场后向异地的公安机关报警的;虽将被害人送至医院,但未报案并无故离开医院,或谎报虚假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视为逃逸行为。

  二是对交通肇事案中自首的认定。明确了行为人主动报警、他人报警后主动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因救护被害人而没有及时报警,后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接受司法机关处理等三种情形可视为自首,同时规定先逃逸,后又投案的也构成自首,但不影响对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

  三是对交通肇事罪与醉驾的缓刑适用进行规定。规定了积极赔偿、具有自首情节等两种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以及醉酒驾车等七种不适用缓刑的情形,同时明确了醉酒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等七种从重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