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把握总体要求,明确目标任务
1.总体要求。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要紧紧围绕“三农”工作大局,以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结为核心,以提升为农服务能力为根本,以强化基层社和创新联合社治理机制为重点,按照政事分开、社企分开的方向,因地制宜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加快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城乡发展一体化需要、适应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需要的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努力开创供销合作事业新局面。2.目标任务。到2020年,把我省供销合作社系统打造成为与农民利益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作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力争实现供销合作社系统在农村经营服务网点全覆盖、农业生产经营过程服务全覆盖、农民生活服务功能全覆盖,使之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切实在农业现代化建设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强化为农服务职责
3.创新农业生产服务方式和手段。围绕破解“谁来种地”、“地怎么种”等问题,供销合作社要采取大田托管、代耕代种等多种方式,为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资供应、配方施肥、农机作业、统防统治、收储加工等系列化、订单式服务。
鼓励供销合作社积极参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农资龙头企业以连锁、加盟等方式,改造、整合各类农资经营网络资源,做好技物结合等系列服务,建立农资商品质量追溯体系。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庄稼医院在农业生产技物结合服务中的积极作用。加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对供销合作社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扶持力度。鼓励供销合作社职业院校面向新型职业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领办人开展技能培训,开设农村经济综合管理等专业,培养农村基层经济综合管理等技术技能人才。
4.提升农产品流通服务水平。支持供销合作社以投资、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建设一批功能完备的产地、销地大中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物流中心及仓储冷链设施,各地要在规划、土地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供销合作社建设、运营、管护政府控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推动供销合作社涉农连锁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生产基地有效对接与合作。支持供销合作社在城乡社区建设一批连锁店、平价店、直销店等农产品零售终端,逐步构建起布局合理、联结产地到消费终端的农产品流通链条,建立完善农产品物流配送体系。鼓励供销合作社参与粮食、棉花等大宗农产品仓储设施建设,提高为农服务能力。
5.打造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积极参与新型城镇化和美好乡村建设,在社区、中心村新建或改造一批主体多元、功能完备、便民实用的农村综合服务社和城乡社区服务中心(站),积极开展“全方位、一站式”服务,满足城乡居民多元化、个性化服务需求。统筹城乡供销合作社资源,盘活存量资产,建设一批城市商贸中心和城镇经营服务综合体。支持具备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建设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和农村资产评估机构。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生态养生、休闲观光、乡村旅游、养老健身等新兴服务业。会同商务部门共同推进规范城乡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改善城乡生态环境。
6.稳步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要按照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发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鼓励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依法设立农村互助合作保险组织。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试点和组建消费金融公司,省供销合作社要加强统筹谋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互联网金融等类金融企业。鼓励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与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融资担保机构,并享受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同等优惠政策。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村金融服务网络体系建设。各市、县人民政府和各级供销社、金融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承担起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7.积极发展电子商务。顺应“互联网+”快速发展新趋势,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传统产业和经营网络优势,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继续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健全农资、农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烟花爆竹、农村金融等流通服务网络,加快形成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经营服务新格局。加强与交通运输、金融、邮政、烟草、通信等单位合作,通过业务代理和资源整合,实现农村网络资源互利共享。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信息进村入户试点和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建设。注重运用网络信息技术改造传统流通网络,通过“实体+互联网+”方式,加快形成网上交易、仓储物流和终端配送一体化经营。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较强创新能力的电子商务企业,支持具备条件的农资、茶叶、棉麻、再生资源等行业龙头企业电子商务平台向行业电子商务平台转化。积极发展移动互联电商业务,拓展消费市场。
三、深化基层社改造,努力助农增收
8.强化基层社合作经济组织属性。按照合作制原则,广泛吸纳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社,不断强化基层社与农民在组织上和经济上的联结。加快完善治理结构,落实基层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强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引导农民社员参与基层社经营管理活动。拓宽基层社负责人选任渠道,鼓励村“两委”负责人、农村能人等入社参选。建立健全按交易额返利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制度。
9.加快推进基层社改造。经济实力较强的基层社要通过发展生产合作、供销合作、消费合作、信用合作,加快建成综合性合作社。对经济实力较弱的基层社,要通过联合社帮扶、社有企业带动、社会资本投入等途径,恢复提升服务功能。对已承包或租赁的基层社经营网点,要逐步将其纳入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体系。在基层社空白地区,要按照合作制原则,吸收广大农民、社区居民、基层社职工等合作、入股,加快创办一批管理规范的新型基层社。
10.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依托基层社、龙头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吸纳农民、种养大户和各类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入社入股,创办一批管理民主、制度健全、产权清晰、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建设一批示范社。以市场为导向、以产品为基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依托,做大做强一批跨区域、跨行业、有竞争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切实发挥供销合作社综合服务平台功能。推进各类行业协会建设,加快建立自下而上的农产品经纪人协会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引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11.加强对基层社发展的扶持。各级扶持供销合作社的政策要向基层社倾斜,各级联合社资源要更多投向基层社。基层社要积极创造条件,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注册。注册后的基层社按规定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注册后的基层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按规定作为上级社股权由注册后的基层社持有和管护。允许上级社争取的同级财政扶持资金依法以上级社股权形式投入下级社。支持基层社作为相关涉农政策和项目的实施主体,承担公益性服务。基层社和社有企业开展涉农经济活动,按国家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基层社承建的为农服务设施、综合服务平台,各地要在规划、用地等方面给予支持。
四、深化联合社体制改革,完善行业指导体系
12.密切联合社层级联系。围绕构建联合社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各级联合社要根据职责分工,突出工作重点,加强联合合作。落实联合社对成员社的资产监管职责,建立成员社对联合社的工作评价机制。完善联合社对成员社的工作考核奖惩机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做实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各级联合社当年社有资产收益,按不低于20%的比例注入本级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省、市、县级联合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将本级合作发展基金的一部分上缴上一级联合社合作发展基金,统筹用于基层社建设和为农服务。供销、财政等单位要制定合作发展基金运行和管理办法,明确基金提取、上缴、使用、扶持方向等细则,确保出资成员权责明确,基金运行公开透明、规范高效。
13.深化联合社机关改革。到2016年底,要全面健全市、县两级联合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各级联合社可根据合作经济属性和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优化联合社机关机构设置、职能配置。稳定县及县以上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联合社机关中部分工作岗位,经批准可探索实行聘任制。允许不同发展水平的联合社机关选择参公管理模式或企业化管理模式。对实行企业化运营的,应该进行不再纳入编制管理的试点。管理模式的选择和试点要积极稳妥,按程序报批,审批后实施。县级联合社在发展合作经济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要着力推进县级联合社民主办社、开放办社,逐步把县级联合社办成基层社共同出资、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广泛参与、实行民主管理的经济联合组织。引导县级联合社逐步建立市场化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用人制度。支持经济实力强、为农服务基础好的县级联合社积极稳妥开展实体性合作经济组织改革试点。统筹运营县域内供销合作社资源,打造县域范围内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综合平台,着力培育规模化服务优势。
14.理顺联合社与社有企业关系。联合社机关要切实把握好社有企业为农服务方向,加强社有资产监管,促进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社有企业要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属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理事会要落实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监事会要强化监督职能。联合社机关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并接受审计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采取委派法人代表管理和特殊管理股股权管理等办法,探索联合社机关对社有企业的多种管理方式。探索组建社有资本投资公司,优化社有资本布局,重点投向为农服务领域。在改革过渡期内,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到本级社有企业兼职,但不得在企业领取报酬。改革期间,从实际出发,探索过渡性办法,促进供销社机关干部和社有企业干部合理流动,确保改革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五、深化社有企业改革,健全经营服务体系
15.深化社有企业改革。围绕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深化社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鼓励社有企业面向社会引进战略投资者,依法依规实施员工持股,以投资主体多元化增强社有企业发展活力和为农服务实力。对为农服务的社有骨干龙头企业,供销合作社要保持控股地位,不断增强其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机制,完善和规范选人用人、收入分配和激励约束机制。社有企业改革要公开透明、规范操作,要有“防火墙”、“隔离带”,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允许上级社争取的同级财政扶持资金按规定以供销合作社股权形式投入社有企业。支持社有企业承担化肥、农药等国家储备任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社有企业参与大宗农产品政策性收储。
16.强化社有企业联合合作。加强各层级社有企业间的产权、资本和业务联结,推进社有企业相互参股,建立共同出资的投资平台。推进社有企业并购重组,推动横向联合和纵向整合,在农资、棉花、粮油、鲜活农产品等重要涉农领域和再生资源、农村金融等行业,着力培育一批大型企业集团。引导社有企业积极参与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在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城乡社区综合服务中切实发挥龙头引领作用。
17.推动社有企业转型升级。加快转变社有企业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营结构,不断推动产品创新、经营创新、服务创新、技术创新、模式创新,做大做强主业,延伸产业链条,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支持社有企业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资本运营手段和方式,推进社有资本证券化。有条件的社有企业要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建设,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拓展更大发展空间。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综合改革取得实效
18.认真落实领导责任。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进行,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大局统筹谋划、协调推进,把握好节奏和力度,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要树立重视供销合作社就是重视农业、扶持供销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的理念,确保供销合作社通过综合改革得到进一步加强。对各类试点单位综合改革工作,各级财政要给予必要支持。重视和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建设,选拔素质高、能力强、懂经济、善管理的干部充实到各级联合社领导班子,特别是选好配强县级联合社领导班子。在选拔、配备、任用供销合作社主要负责同志时,应征求上级社意见。
19.切实保障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各市、县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抓紧落实处理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金融债务、社有企业职工社会保障等历史遗留问题。有关金融机构对于被冻结的供销合作社各类权证等抵押物,要依法依规、妥善处置,支持供销合作社盘活资产,开展经营服务。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历史和实际使用情况,确定土地权属,全面完成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社有企业在改制前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原有土地;改制后的社有企业用地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仍以划拨方式使用。对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城乡流通服务基础设施等。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社有资产完整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法违规平调、侵占供销合作社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对已经平调、改变、变更或纳入的,要立即予以纠正。
20.加强供销合作社自身建设。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切实增强深化综合改革的自觉性主动性,用改革的思路和市场的办法不断破解体制机制难题,着力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取得突破。要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引进和培养各类经营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着力培养一批懂市场、会管理的优秀企业家,造就一支对农民群众有感情、对合作事业有热情、对干事创业有激情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加强供销合作社文化建设,不断发展壮大供销合作事业。
21.强化工作督导落实。各地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实施方案要按相关程序报批;市级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经省供销合作社评估、报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县级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经市供销合作社评估、报所在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报省供销合作社备案。省直相关单位要根据职责研究制定支持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具体政策措施。省供销合作社要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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