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淮南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决定

12.07.2014  02:14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淮南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

 

(2006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查了《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淮南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由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淮南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6年10月26日淮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淮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淮南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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