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违禁时段不允许装修扰民

03.07.2014  13:29

  6月30日,记者从市建管处装饰办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等规定,结合淮北市实际,市政府于6月1日出台《淮北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并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此次出台的规章,为了加强淮北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范装饰市场秩序,保证装饰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办法》涵盖了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所有管理方法及法律责任,是市政府针对淮北市装饰市场出台的首部规范建筑装饰装修管理的政府文件。

  《办法》明令禁止了11项装饰装修的行为,包括在原有房屋上加层;开挖地下室;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在承重墙上开门窗、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侵占公共空间或者损害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将生活污水管道接入雨水管道和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排水设施;其他变动房屋主体结构或承重结构、影响建筑结构安全和使用安全以及影响建筑外貌的行为。

  《办法》明确了夜间19:00至次日7:30、午间12:00至14:30期间,不得在已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内使用产生噪声或者振动的工具进行施工作业。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有关管理部门和单位指定的位置堆放并处置,不得向路面或者垃圾道、下水道、通风孔、消防通道等处倾倒。

  《办法》规定了装修人在住宅房屋装饰装修前应向物业管理企业办理开工登记,并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服务协议的约定实施管理,对装修人或者施工企业违反服务协议的,应当及时制止;经制止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宅建筑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建筑垃圾不得与生活垃圾混放,并按规定堆放、清运,不得污染公共环境。(淮北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