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将建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07.06.2014 16:37
本文来源: 中安在线
记者昨日从市医保部门获悉,今年淮北将全面建立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起付标准为2万元。目前淮北已印发《淮北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整体推进全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据介绍,2014年,淮北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2万元。支付范围限于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内的医疗费用。以下情况均不纳入支付范围: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下个人自付部分;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规定的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医药饮片及药材、单味使用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同时超出《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与《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省、市价格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的医疗费用;应当由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或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新型昂贵的非必须的特殊检查项目,如PET-CT;美容、保健项目及非功能型整容、矫形手术等非疾病治疗项目;因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医药费用(国家规定的疾病和费用除外);其他不列入合规范围的医药费用。
一个参保年度内个人负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2万元的部分,大病保险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对一个参保年度内办理2次及2次以上大病保险支付的,其起付标准只计算一次。(淮北晨刊)
本文来源: 中安在线
07.06.2014 1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