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不动产统一登记 关于新政策你必须知道的事
中安在线讯 据淮北新闻网报道,2016年6月24日起,淮北市区(含相山区、杜集区、烈山区,不含濉溪县),停止受理由原市房管局办理的各类房屋登记业务和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的各类土地登记业务。自6月27日起,由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承担具体办理全市范围内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发放不动产权证书。截至目前,全市共受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1477件,解答各类咨询13000余人次,已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511件。
房产证停办,不动产权证上位!新政策你了解吗?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不动产统一登记,是指将原来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产权登记,集中统一到国土资源一个部门来负责。
“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主要是为了解决分散登记产生的诸多弊端。”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人介绍,分散登记容易出现产权交叉、重登漏登、重复抵押等问题,影响不动产交易安全,容易造成机构重复设置、资源浪费、行政成本增加,不方便市民和企业办事,不利于公众查询和信息共享等。
而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将有利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各类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可得到最全面、统一、准确的明晰和确认;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创造条件;通过最大限度整合资源,理清政府与市场关系,发挥市场的积极作用,更好地方便企业和群众。2016年6月27日上午,淮北市首批不动产权证书颁发仪式在不动产登记大厅举行,实现“新开旧停”,标志着淮北市不动产统一登记颁证工作正式启动。
不动产统一登记哪些问题你最关心?
记者就近期市民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关心的热点问题,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相关负责人进行采访。
1.哪些不动产权利可以依法办理登记?
依法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分别为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2.不动产登记的类型有哪些?
类型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3.哪种情形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
(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2)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4)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5)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6)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4.不动产登记信息会导致个人信息泄露吗?
有些市民对不动产登记是否会导致隐私泄露这一问题颇为担忧。对此,不动产登记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有利于更好地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正常市场交易秩序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章“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主体分为两大类,一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二是有关国家机关。在信息透明、统一、监管的情形下,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不会泛滥,也不会存在以隐私权为借口,掩饰不法行为的情况。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将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原有的证书是否继续有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规定:“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也就是说,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已经依法发放的各类证书、证明继续有效,市民无需为此担心。
6.市民申请不动产登记应该提供哪些材料?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人介绍,不动产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7.目前淮北市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范围?
自2016年6月27日起,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为淮北市区(含相山区、杜集区、烈山区,不含濉溪县),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承担具体办理全市范围内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王陈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