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一科长受贿238万 获刑十二年
23.07.2014 22:42
本文来源: 地铁
7月23日,星报记者从淮北中院获悉,淮北一科长刘某某受贿238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
据了解,被告人刘某某利用担任淮北市经济委员会科技质量科科长、技术进步和装备科科长、规划发展科科长、经济运行处副主任以及淮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经济运行处主任期间,在2003年至2013年利用在企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困难企业认定以及退城进区等工作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29.85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8.7万元的 购物 卡。其所收受的贿赂款大部分用于以其子女的名义购买 合肥 、淮北等地住房、商铺。刘某某在案发前退给行贿人61万元,案发后向检察机关退缴赃款10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238.5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并退缴大部分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二十五万元;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被告人刘某某以有主动退还受贿款物、检举他人犯罪线索情节为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从轻处罚。
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刘某某为掩饰犯罪而退还受贿款物,不影响认定受贿罪;其所检举的案件线索,亦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跃 任晓东 市场星报记者 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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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7.2014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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