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征求修订意见

08.08.2015  04:40

日前,省政府法制办公布《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针对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等方面变化,对原条例作出一系列修订。 8月25日前,社会各界可通过登录中国安徽网、省政府法制办网站或发送电子邮件到[email protected]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网络 购物 、预付式消费等新兴消费方式近年来蔚为潮流,围绕网购退货、预付费退款等问题出现不少争议。征求意见稿提出,消费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商品,依照法律规定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应保证商品及附件完整,不影响商品二次销售。经营者不得以消费者为查验商品而拆除商品包装或试用、调试、安装商品为由拒绝退货。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应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费用及合同履行期限和方式等事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消费者依法提出退款要求的,经营者应退款,不得拒绝或无故拖延。

通信套餐消费中的流量月底清零等做法,常为消费者所诟病。征求意见稿提出,从事电信、有线电视、互联网络服务的经营者,以套餐方式收费的,应按实际接受的服务计量收费,未使用完的不得清零;提供升级服务项目的,应保证提供基础服务项目;因消费者未支付费用等原因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事先告知消费者,并给予消费者必要的准备时间;没有法定事由不能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减免相应费用,并赔偿损失;未经消费者同意,绑定软件自行开通上网、电话、短信和其他服务功能等产生的费用,不得向消费者收取。

征求意见稿细化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三包服务等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身份资料、家庭情况、财产状况、通讯信息、健康状况、消费记录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经营者不得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经营者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或与消费者约定,对商品承担包退、包换、包修责任的,应当出具包退、包换、包修凭证并履行承诺。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通过网络、信函公开征求意见的同时,省政府法制办、省工商局还将于近期举行立法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部分听证代表从自愿报名者中遴选产生。即日起至8月17日18时前,有意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建言献策的社会各界人士,均可报名参加听证会代表遴选。报名联系电话为0551-62602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