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拆除包装验货
商报小强又登场啦!这次他是作为一名安徽省的消费者。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今年3·15的实施,《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也将进行修订。记者昨天获悉,该条例的修订草案已经出炉;安徽省政协针对此草案也进行了立法协商的专题调研。虽然目前仍为修订草案,但从中小强已看到了皖版新消法对现行消费困惑的积极回应,比如:个人信息泄露、七天无理由退货等。
[消费者权利]个人信息安全受特别保护
购物获会员卡,付款前关注微信公众号,网购先注册邮箱……随着新型消费方式的兴起,小强个人信息也被越来越多的获取,于是手机上的广告推销、邮箱里的广告邮件络绎不绝。面对这种“骚扰”,草案规定:消费者享有生活安宁不受损害的权利。
为此小强的个人信息安全也受到特别保护,范围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学历、肖像、身体特征、健康状况、身份证号、婚姻家庭情况、住址、电话号码及其他通讯方式、收入与财产状况等与消费者个人及家庭相关的信息。
小强也可寻求更多的维权方式。比如购买商品需要提供抵押并对抵押物投保的,有权选择保险公司。
[经营者义务]消费安保:场所外台阶、停车场均要负责
◎案例:小强开车到某健身房,锻炼出门后发现车窗玻璃被砸,但店家以“本区域为免费停车场,车辆受损、财务丢失本店概不负责”为由拒绝赔付。
◎规定:今后类似这种推脱不被允许,根据草案:经营场所的范围延伸到场所外台阶、停车场等;健身、美容、洗浴等经营场所需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七天退货:查验商品拆除包装不作拒退理由
◎案例:小强对网购货品不满意七天内申请“无理由退货”,商家却称:小强拆开了商品外包装是有损二次销售。
◎规定: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商品完好:商品及附件完整;消费者为查验商品而拆除商品包装的;消费者为查验商品而试用、调试、安装商品的;商品不污、不损,能够保持商品原有品质的;根据商品的实际情况,可视为商品完好的其他情形。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时间为:签收日后的第二天零时。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预付款消费:合理退款要求不得拒绝
◎案例:“充值满1000赠送200元”,小强在某餐厅消费后,通过充值预付的方式办理了所谓的会员卡、得到相应优惠,但随后该餐厅菜品和服务越来越差,小强希望退还充值金额被商家拖延了一个月仍未果。
◎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特定消费:通信套餐未用完不得清零
●快递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应按小强实际损失赔偿。
●销售化妆品应告知并向小强解释化妆品可能产生的不良反应,并提醒小强测试;使用化妆品出现过敏或者不良反应后,由经营者对其产品没有瑕疵和尽到告知、提示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汽车销售不得限制小强购买、使用其配套产品和相关服务;汽车金融服务不得限制、指定保险公司和强制购买保险险种。
●小强使用的通信、网络、有线电视可享受升级;以套餐方式收费的,未使用完的不得清零;不经同意被绑定软件自行开通上网、电话、短信等产生的费用,可不支付。
●未经小强确认,自行扩大维修、服务项目的,不得自行增加项目的零部件(服务)费用。
●小区规划变更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应在变更确立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告知小强,小强则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小强有权退房。
[消费组织]“消委会”确认纠纷事实可作行政处罚依据
今后小强遭遇消费侵权,可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求助。根据草案,省、市、县(区)依法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委员会可受理小强等消费者的投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确认消费纠纷事实,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同时也可以作为行政部门处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依据。
委员会应当针对消费者投诉的处理情况和消费者的需求,按月发布投诉报告;可就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事项的查询,有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答复。
-动态
政协65年首度参与立法协商
建议案将报送省政府决策参考
针对《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安徽省政协昨天召开修订立法协商会,这也是省政协65年来首度参与立法协商。除了省政协委员,还首次有消费者代表亮相会场;省政协副主席童怀伟解释,协商的建议将形成建议案,报送省政府供决策参考。
-建议
通信业务规定“服务年限”应作为霸王条款剔除
汽车维修:应提供汽修第三方评估
安徽财经大学副教授、法学专家夏玉扬建议发展汽修技术鉴定评估机构,提供第三方评估技术服务;建立汽修合同纠纷的仲裁机构和机制。
个人信息:应管住“侵权第三方”
喻荣虎委员建议,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删除消费者个人信息。对消费者信息非法侵害的很多由第三方造成,“应将第三方也一并纳入我省消保条例规定的范畴。”
通信服务:不能减少服务内容属强制消费
民进安徽省委认为目前规定较为淡薄,“格式合同中‘服务年限’应作为‘霸王条款’予以排除;服务年限内只准升级和增加服务项目、不能减少和降低服务项目等做法,应作为‘强制消费’予以禁止。 ” (记者 张沛)
责编:牛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