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月1 日起超豪华小汽车加征10% 消费税

13.12.2016  02:36

据淮北晨刊消息,12月5日,记者从市地税局获悉,根据上级文件规定,自12月1日起,对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10%的消费税。

据悉,从事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的消费税纳税人(简称“纳税人”),未办理消费税税种登记的,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办理税种登记。2016年12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超豪华小汽车,应按月填报《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2016年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交付实物的超豪华小汽车,纳税人自2016年12月1日(含)起5个工作日内,应持已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对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内容核对无误后,复印件留存,原件退回纳税人。对2016年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备案以及未按规定时限备案的,应当缴纳零售环节消费税。

备案的汽车销售合同中的“购车人、厂牌型号”等内容,应与纳税人交付实物时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的“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厂牌型号”栏目内容对应一致。不一致的,应当缴纳零售环节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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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黄旭

原标题: 12 月1 日起超豪华小汽车加征10% 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