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2)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变更

15.05.2014  17:47

事项名称: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变更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主体:省卫生厅
办理部门: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审批办
办理地点:省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
行使依据:国务院对明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受理条件:1.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路名路牌发生改变的;原批件遗失或破损的;2.生产工艺、生产车间布局发生改变的;生产方式、生产项目、生产类别发生改变的,以及生产企业迁移生产地址、另设分厂或车间的,不属于变更范畴,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新证办理的要求,重新提交材料并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原件。
申报材料: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路名路牌发生改变的:1.变更申请;2.公安或工商部门等出具的变更情况真实性的证明材料;3. 卫生许可证原件。原证件遗失或破损,申请补发的:1.补发申请;2. 因证件损毁申请补发的,提供卫生许可证件原件;3. 因证件遗失申请补发的,提供刊载遗失声明的省级及以上报刊原件。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不收费
联系电话:0551-62999787、63628225
监督电话:0551-62998097 、0551-62999731

办理流程:

网上申报: http://www.ahzw.gov.cn/user/userLoginAction.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