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消保委"喊话"网购平台:这些格式条款得改改了
今年以来,安徽省消保委通过对网络平台格式条款的调查,发现一些网络平台存在通过格式条款的方式推迟合同成立时间、减免违约责任和安全保障义务等问题,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8月28日,安徽省消保委正式发出呼吁,希望有关网络平台尽快改正其格式条款,以避免消费纠纷的发生。
条款一:网站上的商品图片展示、说明和价格并不构成要约;只有当产品发出时,合同才成立。
安徽省消保委观点:由于在网上展示的商品的价格及相关主要信息具体确定,吸引下单,构成要约。下单成立,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交易,符合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而经营者的发货只是合同的履约行为,并不影响已经成立的合同之法律效力。
商家的该种行为是将消费者下单购买行为解释为要约邀请,把合同成立时间推后到商品出库,使得经营者在发货延迟(或不发货)、网站(店)信息输入错误等情形下,仍以“合同未成立”为由来免除违约责任。
条款二:您所购买的商品离开了库房时,该物品的所有权和灭失风险即转移到您这一方。
安徽省消保委观点:通常,商品的所有权自商品交付时起转移。网上购物多是送货上门,买方的收货地址应视为双方默认的交付地点,只有当商品安全送达买方地址并经消费者签收后,物品的所有权和毁损灭失风险才转移转至买方。
商家以商品离库作为风险转移的时间点,无疑是免除了其依法应该承担的风险责任,从而加重了消费者的风险负担。
条款三:如果交易平台提供的产品本身并非如说明所说,您唯一的救济是将该未经使用过的产品退还我们。
安徽省消保委观点:提供产品与说明不符,说明卖家违约,卖家除了要退货之外,还要承担运费,对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还要承担相应赔偿,对涉及欺诈的,还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产品与说明不符只退货的规定,减免了交易平台的违约责任,易造成网络虚假宣传的泛滥。
条款四:网络交易平台对平台内的企业或任何其他第三人或其网站的行为、产品和内容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安徽省消保委观点:对在网络平台上经营的其他企业或个人,网络平台首先有对企业或个人身份信息审查、公开的义务;其次,在消费者权益受损后,有提供企业或个人真实名称、联系方式的义务;第三,得知平台内经营者虚假宣传、欺诈、假冒他人商标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有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防止损害扩大的义务。另外,网络交易平台也要承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如:因平台技术或管理安全漏洞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侵权赔偿责任;不能提供平台内经营者联系方式,消费者权益受损后的的先予赔偿的责任;明知或应知他人利用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对被扩大的损失赔偿的责任。
网络交易平台不承担担保责任的规定,事实上减免了平台的相关安全审查义务和赔偿责任,是平台对自身存在管理不严、安全漏洞等问题时自我免责的规定,也纵容了平台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通讯员洪敬谱记者苏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