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指标体系》的通知
皖国土资函〔2016〕503号
各市及广德、宿松县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和<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指标体系>的通知》(国测管发〔2015〕5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测绘地理信息信用体系建设
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是进一步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测绘资质单位诚信自律,保障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好《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和《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指标体系》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切实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二、加强测绘地理信息信用信息征集审核上报
自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管理系统正式运行以来,我省部分测绘资质单位至今未登陆导入单位基本信息,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通知》后,要认真督促辖区内测绘资质单位于2016年4月30日前完成单位基本信息导入工作,并组织各测绘资质单位录入相关信用信息。安徽省国土资源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正式运行后,要按照《安徽省国土资源市场领域信用信息征集共享使用实施办法(试行)》(皖国土资规﹝2016﹞1号)的规定征集录入信息。新的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对信用信息将不作等级评定,只对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进行征集、审核、发布和查询。为了更加及时、准确体现各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信息,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每月20日前应该完成审核上报工作,20日之后产生的信用信息延续至下一月审核上报。审核中,要严格审核每一条信用信息的原始材料(附件)扫描件,对超出申报年限和扫描不清晰的信用信息原始材料(附件)一律给予退件处理。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社会征集的信用信息调查核实力度,确保信用信息真实、可信。对逾期不导入单位基本信息和三个月内不申报信用信息的资质单位,将视为不主动配合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指标体系》4-02处理。
三、加大测绘地理信息信用信息应用
测绘地理信息信用体系是全省国土资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和应用好测绘地理信息信用体系,既是国土资源行政管理的客观需要,又是提高测绘服务水平,杜绝不正当竞争,形成良好测绘市场秩序的根本保证。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测绘地理信息信用信息的应用工作,特别是涉及测绘地理信息服务保障国土资源的项目,要将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纳入参与国土资源项目准入机制的重要依据。同时,按照《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国土资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建立测绘地理信用信息系统与全省国土资源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融合机制,,逐步建立与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相通,省市县国土资源系统相连的全省统一的国土资源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和平台,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共治。
201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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