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种经济契约,是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为完成建设任务,而明确相互权利与义务所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应的协议。在投资审计中,扎实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计,对客观公正确定工程造价,提高财政建设资金使用效率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针对该县的投资审计工作现状,笔者就如何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审计浅议如下:
一、审计合同主体资格及施工合同的有效性。
1、审查合同签约的承包方是否为中标单位,查阅签约双方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的能力。承包方需具备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工商管理、税务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等有效资信证照。
2、审查施工合同的有效性,审查招标、投标文件,关注施工合同条款是否响应招投标文件,检查是否存在背离条款;其次检查对于在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补遗,修改、书面答疑、询标纪要、各种协议等是否均已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是否明确优先解释顺序。
二、审计施工合同内容。施工合同条款内容是否全面,是否合理,有无冲突的合同前后内容条款,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1、合同工程造价计算原则、计费标准及其确定办法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合同约定套用的定额、土方运距等与工程实质和特点不符。例如:某公路的预算没有按公路定额套项,按市政定额套项列入明显不合理;某市政道路工程中,土石方从设计图纸上测算其运距在1公里以内即可完成调配,而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了超过1公里的土石方运距,导致合同价增大。
2、合同中关于设计变更和签证。审查合同中是否明细约定设计变更及签证的范围,如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增加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等等;审查参与经济签证的参建单位如业主、勘探、设计、监理等各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责、权、利。
3、材料调差方面。明确信息价的最终调差依据,如钢筋、水泥、砌块等是以投标时季度信息价为结算依据还是以施工过程中加权季度信息价为结算依据。以及由于双方原因造成工期拖延时该调差部分的处理方式;固定总价合同中,施工单位给予优惠价中是否包括暂定价材料,暂定价调差按优惠前价格调整还是优惠下浮后的价格调整,审查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该项内容。
4、材料综合价方面。陶瓷、石材、门窗、玻璃、工艺设备等在合同中其综合价是否明确包含运输费和采保费,园林绿化的苗木综合价是否明确包括种植费和耕植土费,是否写清送达地点,有没有写明“送达施工、安装现场”。
5、合同中关于人工费的调整。审查合同补充条款中是否约定人工费调整方法,审查人工费调整约定与文件规定是否吻合。对于工期较长、跨年度的工程,施工期间人工费标准可能出台了多次政策性调整文件,在审计时应该细化,对工程量进行分段计算、人工费按不同标准分别调整。
6、施工合同中工期延误发生的索赔。工期延误,可能是承包人的原因造成,也有可能是发包人的原因造成。一般在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对引起工期延误可能发生的情况作出了约定,如业主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场地、施工条件,未及时拨付进度款、不利的自然条件、发生设计变更等,在结算工程价款时应按承包人顺延一定工期进行调整;合同专用条款中应有相应的对工期奖惩措施条款,承包人在约定的合同工期内提前完工应给予一定奖励,承包人自身原因未能按合同工期及时完工在工程结算时给予一定的罚款。
总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工程造价控制的最后一关,也是一项技术性、经济性和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审计时必须遵循有关政策及合同中的规定,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坚持公平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的原则,发现高估冒算的予以核减,对于低估漏项的部分也应予以增加。只有切实全面加强对工程竣工决算的审计,才能有效地节约建设资金,保证固定资产投资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