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澡抢位摔伤腕骨 双方担责各半
花10元钱到浴室洗澡,不慎滑倒,腕部骨折,花费如何承担,洗澡者和浴池老板争执不下。近日,界首市法院判令浴室经营者王军赔偿张飞经济损失的50%,因有过错,张飞自己也要担责一半。
浴池滑倒 争执不下
今年3月26日,张飞到王军经营的浴池洗澡。因当时洗浴的人较多,淋浴喷头有限,张飞等得很焦急。过了一段时间,发现有人腾出了一处浴位,张飞便跑上前抢占。
由于速度较快,拖鞋甩落,张飞摔倒在地,造成右手腕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加之医疗费、误工费等,共造成经济损失24600余元。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无果,张飞将王军推上法庭。
王军认为,其浴室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张飞受伤后,浴室马上联系医院,已尽到责任。
各有过失 担责各半
法院审理后认为,浴室面向社会开放,经营者应提供安全可靠的服务和环境,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注意义务,采取切实措施避免消费者在享受该服务时发生危险。本案中,王军未在淋浴处地面放置防滑地垫;淋浴处无醒目安全提示;浴室对于受伤等突发情况缺乏有效的防范措施。同时,也应注意到,从收费标准、服务级别看,本案浴室经营者防范和控制力均有限,张飞作为成年人存在忽视自身安全的过失。法院据此认定,经营浴室的王军赔偿张飞一半的损失,共123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宾馆、商场、餐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张飞在浴室淋浴过程中受伤,可以主张浴室侵权,也可以按照服务合同主张浴室违约。判断浴室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关键要看浴室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就浴室来说,首先应当采取大众普遍认知的安全保护措施,如防滑拖鞋、防滑通道、防滑地垫及其他安全措施;其次应当在醒目位置和可能危险的地方以各种形式提醒消费者;还应该配备相应的安全保障人员,以便预防意外发生,或在意外发生后能够立即采取保护措施。(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颍州晚报 通讯员 李永国 记者 徐风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