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法院下乡办案 以案普法效果好
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泾县人民法院法官通过下基层办案,在村头现场释法,用案件中存在的因办事不规范引起的相关权属瑕疵,最终引起土地权属纠纷的事实,给基层的村干部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取得了很好的普法实效。
1998年12月30日,村民程某承包了原泾县童疃乡下拐组的部分农田。后由于家庭变故,程某无力耕种所承包的田地,更无法交纳农业税费,导致田地严重抛荒,程某本人口头向其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不再耕种其承包的田地了,于是该村委会就将程某所承包的田地重新发包给另一村民黄某。2009年,国家土地政策发生变化,不仅不要交农业税费,还给种田补助,于是,程某向村委会提出要求要回原先自己承包的田地。经过村委会多次调解,程某与黄某达成协议,黄某返还部分田地给程某,对由黄某后来开垦的3亩田地由其承包耕种,不再返还。村委会作为见证人,在双方的协议上签字见证。
2015年,程某向泾县法院法院起诉,要求黄某返还原先自己承包的3亩田地。法官两次前往该村了解情况,发现像程某与黄某这种情况的事情还比较多。该案关键在于当初村委会在办理转包、承包土地的手续不完善,有的只是口头说说,该到相关部门去办理备案的手续没有办理,现在当事人对当初的事实又不予认可。国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政策规定相当严格,如果法院支持程某的诉请一判了之,势必会在当地引起不良的连锁反应,给村委会的工作带来不必要的负面影响。综合考虑,法官决定多做当事人工作,并及时指出村委会当年在办理转、承包土地时没有及时办理相关规定的手续所带来的后遗症。村委会也积极参与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基本按照之前所定的协议继续履行并完善相关手续。该和解协议的达成,既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又维护了村委会在村民中的威信,同时促进了当地村民诚信履行合同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