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桃花潭老街景区存在火灾隐患 负责公司不整改被罚

09.02.2015  13:50

  泾县桃花潭老街属于泾县桃花潭核心景区,目前是国家4A级旅游风景区,但对景区负责安全生产义务的旅游公司却对火灾隐患“不以为然”。近日,泾县法院对原告泾县某旅游公司诉被告泾县消防大队的消防管理行政处罚一案进行宣判,维持了泾县消防队对泾县某旅游公司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2004年9月17日,泾县某旅游公司与泾县人民政府签订了景区旅游开发合作协议,明确旅游公司对泾县桃花潭景区有开发、经营权,对旅游线路负有安全生产的义务。2014年5月5日,县消防队工作人员对泾县桃花潭老街景区进行消防监督抽查,发现该景区沿街外墙和老街住户(含商铺)在可燃材料上直接敷设电气线路,存在火灾隐患。当日,县消防队向该旅游公司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8月5日前改正。8月6日,县消防队进行复查,发现桃花潭老街景区电器线路敷设不符合要求仍未整改。对此,县消防队依法立案调查处理。9月17日,县消防队向旅游公司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9月24日,县消防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旅游公司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给予了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旅游公司交纳了罚款,但认为本公司不是上述电器线路的产权人,也非该电器线路的经营、管理者,无权对居民私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任何形式的处分;同时该电器线路敷设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火灾隐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县消防队所作处罚决定书的被处罚主体错误,认定事实的依据不足,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消除火灾隐患等消防安全职责。旅游公司与泾县人民政府签订了景区旅游开发合作协议,进一步明确了旅游公司对桃花潭老街景区不仅仅有开发权、经营权,还有对旅游线路的安全生产的义务,当然包括消防义务。旅游公司虽然不是该案电器线路的产权人和直接经营管理者,但是该电器线路所在区域已不是原本意义上的村庄、老街,而是纳入旅游公司统一规范管理的景区,桃花潭老街的沿街及沿街的住户、商铺显然是游客的旅游线路,也是旅游公司经营的旅游线路。因此,县消防队对旅游公司进行处罚,主体正确。由于桃花潭老街的房屋大部分是明清时期的砖木结构,沿街住户(含商铺)在可燃木制材料上直接敷设老化的电器线路,增加了火灾的危险性、危害性。事实上,旅游公司也认为该景区居民用电线路老化、布线不规范,存在较为严重的安全隐患,急需整改。因此,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规定,即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危害性的情形,来综合认定桃花潭老街景区电器线路敷设,存在火灾隐患,并无不当。综上,县消防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遂维持了该决定。(宣城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