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4”泾县持刀杀医案犯罪嫌疑人被批捕

29.03.2018  09:11

  日前,安徽省泾县检察院依法作出决定,以故意杀人罪对发生在该县县医院的“3.14”持刀杀医案犯罪嫌疑人卫敏批准逮捕。

  据悉,2018年3月14日下午14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卫敏陪同妻子曹某在泾县县医院门诊三楼内镜中心做肠镜检查,内镜中心主任赵某某为曹某做肠镜检查。因患者身体原因不能使用麻醉剂,导致检查中止。

  卫敏对此心生不满,便冲进内镜中心叫骂,赵某某赶出来阻止,双方发生冲突,卫敏使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赵某某捅伤,伤口位置位于心脏附近。当日18时50分,被害人赵某某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3月16日,泾县检察院受理了泾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卫敏涉嫌故意杀人案的文书及案卷材料。经审查,犯罪嫌疑人卫敏采取暴力手段,持凶器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对其取保侯审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遂于3月17日依法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

  目前,该案在进一步侦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