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开发商逾期未交房 业主退房获法院支持

13.10.2016  18:43

皖南晨刊消息 泾县讯(齐军仕)开发商所建设商品房因未及时验收,导致逾期未能向业主交房,业主诉至法院要求退房。近日,泾县法院审结该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判决解除原告李某、陈某与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某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李某、陈某已付购房款52万余元等。

2014年7月1日,李某、陈某与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李某、陈某购买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某处商品房,该房屋预测建筑面积39.19平方米,总价款52.09万元。合同签订后,李某、陈某通过首付款加银行按揭贷款方式付清了全部购房款。某置业有限公司应当在2015年6月30日前,将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李某、陈某。根据合同约定,某置业有限公司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商品房给李某、陈某,逾期超过60日后,李某、陈某有权解除合同。李某、陈某解除合同的,某置业有限公司按累计已付款2%向李某、陈某支付违约金。直到2015年12月30日,李某、陈某向某置业有限公司购买的房屋所在商品房工程才经多部门验收合格,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某置业有限公司未能向李某、陈某交付房屋。李某、陈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由某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已付购房款52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1万余元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陈某与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李某、陈某履行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的义务,某置业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将商品房交付给李某、陈某的义务。某置业有限公司由于案涉房屋未经验收合格未能履行向李某、陈某交付房屋的义务,显属违约,李某、陈某据此提出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52.09万元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当事人之间合同的约定,遂判决如上。

原标题:开发商逾期未交房 业主退房获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