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泾县四村民因挖机经营亏损 竟堵路锁门被判刑
四糊涂村民因挖机经营亏损,商议决定以堵路等非法手段使企业停产,以达到挽回亏损,结果……。日前,泾县法院对该起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华、张志、洪忠、卫水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1年7月,被告人李华、张志、洪忠、卫水及李苹(另案处理)五户合伙以按揭方式购置挖掘机一台,挖掘机购回后一直在泾县某矿承包矿石二次破碎及装卸作业。后因挖掘机出现亏损,李华等人于2013年7月决定停工。停工后,因李华、张志、洪忠、卫水、李苹等五户四个月按揭款未还。2013年11月29日,挖掘机被销售公司收回。挖掘机被拖走后,李华、张志、洪忠、卫水、李苹五人认为经营挖掘机损失大,商议决定以堵路使企业停产的方式,胁迫泾县某矿解决经营挖掘机损失问题。
2013年12月1日上午7时许,李华、张志、洪忠、卫水及李苹相约来到泾县某矿,先将矿洞内正在作业的工人及车辆叫停,堵住矿井口不让企业生产。连续数日后又采取白天以五人堵井口,晚上张志给井口上锁的方式,阻止货车进入矿洞拖矿石,仅12月5日,矿山曾短暂恢复生产。在此期间,泾县某矿方多次报警,派出所多次出警处置,镇综治办、国土、安监等部门也介入处理此事,要求李华、张志、洪忠、卫水、李苹等人停止阻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行为,合理表达诉求,但五人均不听劝阻,继续以上述方式阻碍泾县某矿正常生产经营。12月17日李华、张志、洪忠、卫水经电话传唤后到案。泾县某矿直至12月19日才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后经鉴定2013年12月1日-18日期间,泾县某矿累计停产损失为123689.64元。经安徽某司法鉴定所鉴定,李苹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华、张志、洪忠、卫水为实现解决挖掘机经营亏损的目的,采用堵路、锁门等非法手段,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泾县某矿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被告人李华、张志、洪忠、卫水均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鉴于四被告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等法定或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遂作出上述判决。(当事人均系化名)(宣城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