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原国税局局长受贿27.5万元获刑7年半

15.07.2014  11:03

  晨报讯 节假日的“礼尚往来”,不仅葬送了国税局局长的光明前程,还让其身陷囹圄。7月11日,泾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泾县原国税局局长受贿一案,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在被告人胡某的供述中,他提到最多的就是那句“春节前或者中秋节前,推辞一番后将财物收下”。被告人胡某于2007年至2013年担任泾县国家税务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及购物卡,共计人民币27.5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综合本案被告人具有的坦白、自愿认罪、立功及本案赃款已全部追回等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晨报记者方佳伟通讯员曹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