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泾县两男子故意与机动车相碰撞 “碰瓷”600元获刑

05.12.2014  06:16

  在路边等候,故意与机动车相碰撞,以受伤为由向驾驶员索要医药费。日前,泾县法院被告人徐某、魏某以“碰瓷”方式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一案做出判决,二人因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五百元和二千元。二人非法所得600元,予以追缴。

  被告人徐某、魏某均为泾县泾川镇山口社区居民,二人经过事先商议,于2014年7月14日、16日,在泾县泾川镇、宣城市宣州区等不同地点,先后6次以徐某乘坐出租车,魏某在行车方向的路边等候,伺机窜出逼停徐某乘坐的出租车后逃离现场,徐某故意将头部撞到挡风玻璃上,假装头被撞晕、撞疼为由,要求驾驶员带其到医院检查,后又以没有时间检查等理由要求驾驶员赔偿医药费。二人6次以“碰瓷”方式实施敲诈勒索他人现金共计600元。被告人徐某当天即被抓获,第二天魏某在其父亲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局接受调查。

  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相互配合,共同完成犯罪行为,作用相同,不宜划分主、从犯,被告人魏某的作用相对较小。遂综合二人坦白、自首、自愿认罪等情节,判决如上。(宣城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