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一男子容留他人吸毒被法院判刑七个月

24.11.2014  19:09

法庭上,眉清目秀的沈某,泪水涟涟,悔恨交加,一再表示以后再也不碰毒品了。11月13日,泾县法院审结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依法判决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4年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沈某容留陈某某在其租住的泾川镇茶城“单身公寓”402室与其一起用自制的“冰壶”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毒品由被告人沈某提供。至6月底,被告人沈某两次容留陶某、一次容留陈某某在其租住的“单身公寓”402室与其一起用自制的“冰壶”吸食甲基苯丙胺。2014年6月27日下午,沈某及吸食毒品人员陶某、陈某某在该402室被民警抓获,当场扣押自制“冰壶”三只、小电子秤一台,并对三人的尿液进行甲基安非他明检测,结果均呈阳性。经宣城市公安局物证中心鉴定,被查获的自制“冰壶”内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明知他人吸毒仍多次提供场所并借机参与吸毒,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综合沈某坦白、自愿认罪及有前科等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 

0

编辑:宋蕾

资讯标签: 泾县一男子容留他人吸毒 泾县男子吸毒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