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法院:节后兑付70余万农民工工资
安徽法院网讯 春节过后,某劳务公司的工人代表来到霍邱县人民法院领取70余万元的工人工资,工人代表说:“晚来的工资现在拿到仍不晚,小孩的学费不愁了”。
2013年10月21日某劳务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由某劳务公司负责安排工人施工建设霍邱县苏润城市广场。工程完工后,至双方结算结束某建设公司欠某劳务公司工人工资款67万元。经某劳务公司多次催要,某建设公司均已未结工程款,公司没钱为由推脱。2015年4月某劳务公司向霍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建设公司支付工人工资。本院判决某建设公司应偿还某劳务公司60多万元工程款。判决生效后,某建设公司到期未履行义务,某劳务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申请人提供信息,某建设公司在某置业公司有未结工程款。本院于2015年9月6日向某置业有限公司送达冻结工程款的裁定书,当时置业公司说某建设公司在这的工程款未决算,工程还在继续。在此期间,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双方因数额多少问题未达成和解协议。2015年11月本院通过银行查询某置业公司的账户,在本院送达冻结裁定书后,某置业公司仍变相向某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向某置业公司送达到期履行债务通知书,某置业公司到期仍不履行。本院合议庭合议,对苏润的这种在法院送达冻结裁定书后仍在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可以进行处罚,但为了案件能够和平的解决,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决定对某置业公司的账户进行冻结扣划。款被扣后,某建设公司得知情况,积极派员来到法院要求和某劳务公司和解,但是为时已晚,法律是严肃的,违法就要受到惩罚,不容任何人对法律进行逾越,同时法院在处理本案的过程中也是兼顾当事人意思的,本院在调解未果及时扣划到期债权,使案件得以顺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