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法院“点对点”网络查控促高效执行
13.10.2014 16:16
本文来源: 法院
2013年1月20日,程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歙县支行贷款25万元,期限12个月,利率14.58%。贷款的同时邮储银行与丁某等五对夫妻共同签定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该协议书规定:联保小组成员对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致使原告采取诉讼方式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贷款到期后,程某未能如期将款项还清,银行诉至法院。案经法院审理后调解,程某须归还欠款本金150590.98元,7月底付5万元,余款10月底付清,丁某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然7月底到期后,程某等人分文未付,银行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接到案件后,迅速展开对各被执行人财产的查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时掌握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状况,从而将该案高效执结。
本文来源: 法院
13.10.2014 1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