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山法院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工作机制

27.10.2014  17:52
 

  安徽法院网讯  为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依法从严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与协作,共同做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未成年人被害人的安抚和帮助工作。日前,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经与区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协商,就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作出具体规定。

  确定专门机构办理。该院受理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由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庭(少年法庭)审理,未成年被害人是女性的,须有女性审判人员办理或参与。该类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则由花山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办理。

  加大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力度。法院受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后,须在三日内告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对因经济困难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须在五日内通知市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少年法庭应当将案件办理的进展情况、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对有关情况予以说明。开庭审理时,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暴露确有必要出庭的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相关信息。

  加强沟通协调。定期召开区公、检、法、司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工作联席会,通报情况、分析问题、研究对策,共同做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未成年人被害人的安抚、疏导和帮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