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法院出台金融机构诉讼信用担保制度

07.12.2015  17:07
 

  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宿松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在一起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提起的诉中财产保全案件中,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研究后,决定尝试实施金融机构诉讼信用担保制度。这一制度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金融机构资金闲置问题。

  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金融机构作为案件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常常因提供担保的处于司法监控之下的现金等财产不能流转也会造成极大的浪费,而金融机构基本不存在偿付能力问题。为解决资金闲置的问题,切实为当事人解决问题,宿松法院决定采用金融机构诉讼信用担保制度。根据这一制度,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出具担保函的方式提供诉讼担保。该信用担保适用于诉前、诉中及诉后需要向法院提供担保的情形,金融机构在出具担保函时应同时出具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对一些保全标的较大的案件,则可考虑信用担保和其他担保结合的方式。

  金融机构提供信用诉讼担保制度的出台,可以鼓励保险纠纷案件当事人利用诉讼保全制度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利于案件及时有效执结,一定程度上也有效缓解了法院执行难的处境,同时也便利了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