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县法院与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建立诉调对接机制

15.10.2016  03:05
 

  安徽法院网讯    为了切实推进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消费者权益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形成解纠合力,近日,枞阳法院联合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建立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共同建立调解员为10名的名册,旨在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完善平台建设。枞阳法院将诉调对接平台建设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建立集诉讼服务、立案登记、诉调对接、涉诉信访等多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该院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消费者权益纠纷调解工作室,配备专门人员从事诉调对接工作,建立诉调对接长效工作机制。

  明确平台职责。枞阳法院诉调对接平台负责以下工作:对诉至法院的纠纷进行适当分流,对适宜调解的纠纷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一是法院委托消保委参与调解。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在庭审前、庭审中、庭审后等阶段,法院可根据需要,委托消保委参与调解。接受法院委托后,消保委应及时组织调解。调解期间应与承办法官保持联系,及时沟通解决出现的问题。消保委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司法确认具有强制执行力。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消保委应说明原因,并将调解期间形成的材料移交法院;二是消保委邀请法院协助调解。消保委在调解处理消费者权益纠纷时,可邀请业务法官进行指导,并协助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持该协议到法院起诉或抗辩的,法院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未达成协议的,消保委可建议当事人起诉至法院。对消保委的意见,法院应予参考。三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法院和消保委就诉调对接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究该地区消费者权益纠纷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提出防范的意见和建议。并广泛开展社会宣传活动,建立信息通报交流制度。加大对典型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宣传力度,通过以案说法来增强社会教育功能。

  完善程序安排。完善繁简分流机制,对调解不成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实行繁简分流,通过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督促程序以及速裁机制分流案件,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推动调解与裁判适当分离。建立案件调解与裁判在人员和程序方面适当分离的机制。立案阶段从事调解的法官原则上不参与同一案件的裁判工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仍有调解意愿的,从事裁判的法官可以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