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个法治宣传条例的“安徽特色” ——“12•4”之际本报记者专访省司法厅厅长洪禹候[安徽法制报头条]
从今年12月4日起,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下面简称《条例》)开始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我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作为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全国第一个出台的省级层面的地方性法治宣传教育条例,《条例》的施行对于促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推进法治安徽进程,将产生重要意义。
在“12·4”来临之际,省司法厅厅长洪禹候做客本报《法制会客厅》,对《条例》进行深度解读,并讲述关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新思考。
记者: 作为全国首个以“法治”命名的地方条例,新《条例》体现了哪些“安徽特色”?
洪禹候: 由制度的“制”到治理的“治”,这表示我们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将不再局限于静态的法律法规和法治成效的宣传,我们今后工作的侧重点将放在对法治实践活动的宣传上。《条例》第十四、十五条,就对地方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这在以前是没有过的,这对我们未来协调、指导相关工作提出了很大的挑战。
不过,这方面我们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 2013年,我省总结推广亳州市“万名公民旁听庭审”活动经验,在全省开展公民旁听庭审活动,截至今年上半年,全省共组织开展旁听庭审活动8300余场次,近30万公民受到普法教育。这项工作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的充分肯定。
记者: 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不能光靠司法行政部门单打独斗,需要全社会合力。在以往实践的基础上,新《条例》对普法责任是如何完善的?
洪禹候: 按照法治宣传教育是全社会共同责任的要求,新《条例》有两大亮点,一是明确了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二是规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根据各自职责和社会分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关于“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我们一直以来都有这方面的要求。为适应新时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需要,《条例》对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法治宣传教育职责进行了细化规范。根据《条例》,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制定机关要在公布后及时解读;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要对执法对象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并建立典型案件发布机制;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仲裁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应当事人诉求对所办理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说明解释,宣传法律知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市场经营管理人员和经营者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其诚信守法、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关于社会各方在法治宣传教育中的责任,条例的多项规定都有涉及,进一步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一体的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网络(第十八条);进一步发挥各类媒体在法治宣传教育中的作用(第二十三条);要求车站、机场、港口等公共区域设立法治宣传教育设施(第二十四条);鼓励法律工作者、法律专业学生、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第二十六条)。
记者: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机关,对于学习、贯彻《条例》有哪些要求?
洪禹候: 首先要充分领悟学习、贯彻《条例》的意义。出台《条例》旨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法治宣传教育提出的新要求、新任务,并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了法治宣传教育的地位作用、目标任务和工作原则,明确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制度和保障措施,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强化法治宣传教育的刚性要求,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权威性,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深入持久开展,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严格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在全社会的遵守和执行,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其次,要精心组织、广泛宣传。要将《条例》广泛赠发到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学习,提高各级组织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贯彻实施《条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以学习贯彻《条例》为契机,动员和组织普法讲师团、法治宣传工作者、法律服务工作者、普法志愿者深入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业、单位,结合法治安徽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宣讲、法治讲座、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活动,提高法治宣传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影响力;要充分利用横幅、标语、橱窗、板报等传统的宣传载体和楼宇电子视频、广场电子屏幕、公交车、出租车电子屏等现代传媒,宣传《条例》内容、播放宣传《条例》公益广告等。
记者: 明年即将迎来“七五”普法开局之年,《条例》的贯彻实施将对于日后的工作带来哪些指引?
洪禹候: 明年是“七五”普法开局之年,当务之急要组织起草好“七五”普法规划,要把《条例》作为起草“七五”普法规划的重要依据,把《条例》中确定的重点内容,吸纳到“七五”普法规划中,并进一步细化措施,使“七五”普法规划符合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条例》规定,重点理顺法治宣传教育机构,建立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加强制度建设,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实施措施,推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根据各自职责和社会分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尤其是要大力推动国家机关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切实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条例》的有效贯彻实施,为“七五”普法规划的全面深入落实做出新的贡献,为美好安徽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本报记者粟原慰 钟政林 周莹莹
稿件来源:2015年12月4日安徽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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