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不幸身亡法援为其多争20万[第346期司法连线]
01.07.2016 14:58
本文来源: 司法厅
淮南讯 近日,在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下,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按照城镇标准赔偿受援人杨某家属40余万元,与一审按照农村标准赔偿相比,为当事人多争取合法利益约20万元,圆满解决了这起因2年前车祸引起的法援案件。
2014年5月的一天,杨某与妻子驾驶三轮摩托车行驶到淮南市某路口时,迎面撞上左转弯的车辆。摩托车侧翻,杨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2时死亡。由于无法和保险公司达成赔偿协议,杨某之妻和儿子到大通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并很快得到批准。接受指派后,法律援助人员王晓兵在援助过程中,敏锐地发现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因为杨某生前虽系农业户籍,但因其住所地大通区洛河镇某村的土地被大量征收,其一直在城镇务工。
为了给受援人争取到更大的利益,法律援助人员专门到该市规划局核实。市规划局认定,陈庄村属于城区,并出具了书面证据。法律援助人员又提取了洛河镇政府、陈庄村委会出具的关于杨某从事自来水管道铺设工作的证据材料。随后向大通区法院提起诉讼,但一审法院未能采信,判决按照农村标准赔偿各项赔偿。判决下达后,当事人和法律援助人员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重新改判。
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法律援助人员指出:淮南市城乡规划局所出具的证明并非证明杨某的户籍性质,而是证明杨某居住地陈庄村属于城区,淮南市城乡规划局具备出证主体资格,该证据为有效证据应予采纳。同时,一审法院以陈庄村未改为社区,因而认定杨某居住地属于农村,缺乏法律依据。最终,淮南中院采纳了法律援助人员意见,出现文章开头的判决。(徐玉柱 都勇)
稿件来源:2016年6月30日安徽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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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2016 1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