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拟扩大法律援助范围 因见义勇为民事权益受损或受援
昨日,记者获悉,在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上,《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审议。修订草案扩大了援助范围、降低了法律援助门槛,首次将环境污染、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等纳入援助范围。
会上,省司法厅厅长洪禹候介绍,《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于2002年7月28日经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2009年进行了首次修订。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上位法的变化,为维护法制统一,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订。
修订草案扩大了法律援助申请范围,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民事权益的;以及请求赔偿与环境污染相关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首次纳入援助范围。
修订草案在法律援助的覆盖人群方面,也进行了扩展,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而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聋哑人、精神病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如果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此次修订降低了法律援助门槛,明确规定: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不高于当地最低 生活 保障的两倍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扩大受援人范围,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调整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
在有关案件可能涉及到的其他费用上,修订草案规定,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申请办理公证、司法鉴定事项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费用。
在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上,修订草案也给予关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采取适当形式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进行评估,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对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年度考核的依据。
晨报记者 王凯
原标题:因见义勇为民事权益受损或受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