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近日,省司法厅经过充分酝酿,出台了《安徽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办法》共六章二十五条,重点就案件质量控制标准、个案质量评定和综合管理质量评价作出规定,同时对质量监督结果的运用提出要求。
在质量监督的主体上,《办法》依据国家及省的法规,结合法律援助工作实际,首次提出了“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质量管理原则,并明确了相应内涵,即法律援助管理机构负责宏观指导;法律援助中心是法律援助案件的综合管理质量的责任主体,是法律援助案件的个案质量的监督主体;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是其承办的法律援助个案质量的责任主体。
在个案质量监督上,《办法》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在指派案件的同时确定质量监督人员,采取旁听案件开庭审理情况等多种方式,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全程监督,并记录在《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表》上。质量监督人员在收到法律援助人员提交的立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为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案件质量提出等次初评意见,经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批准后通知法律援助人员及其所在的法律服务机构。
在法律援助案件综合管理质量评价上,《办法》规定,省司法厅每年第一季度对所属法律援助机构及省辖市上一年度的法律援助案件综合管理质量进行评价。省辖市负责对所属法律援助机构及县区司法局上一年度的法律援助案件综合管理质量进行评价。综合管理质量评价以个案的管理与服务质量为核心,也包括质量管理队伍配备、质量管理制度建设、经费保障等方面的内容。评价结果一级为良好,二级为合格,三级为不合格。
在质量控制的标准上,《办法》侧重从程序入手,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审查、指派、承办、结案、归档等提出明确要求,旨在以程序质量保障实体质量。在质量监督结果的运用上,《办法》规定,个案质量评定的等次与办案补贴数额挂钩,综合管理质量评价结果在司法行政系统通报,并作为相应年度法律援助工作考核内容的重要部分。
(厅法援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