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解释公民如何正确维护“名誉权”

03.12.2015  16:03

  中安在线讯 在生活中,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会遭遇到有意或无意的恶意中伤,那么究竟什么才是名誉权呢?近日,记者通过调查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院近5年的28件名誉权纠纷案件发现,很多人并不清楚什么才是法律保护的名誉权,从而在打官司时遭遇了败诉。为此,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做出了有关名誉权法律的解释,并提醒大家要积极正确运用法律保护自己。

   老人购物被员工辱骂 无法可依被驳回

  2015年初,73岁的孙某在合肥市某超市购物时,发现商品“阿胶枣”漏标价格,遂询问员工汪某,但汪某未给予积极回应,老人遂动手拉拽其衣服,两人发生争执。被人拉开后,老人用一包“阿胶枣”扔向汪某,汪某回了句:“老不要脸的。”事后,孙某以其人格受到侮辱诽谤为由,强烈要求超市负责人处理。超市负责人了解情况后安排汪某去进行解释和道歉,但孙某对解释表示不满,拒绝接受道歉。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处理,由超市派人当面表示歉意,但孙某仍表示拒绝,认为这样的道歉不够真诚。

  开庭当日,超市诉讼代理人当庭向孙某表示口头歉意,但他仍表示拒绝接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与经营者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与经营者协商、通过消费者协会调解、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以及诉讼等多种途径解决争议。经调查孙某确实被汪某骂了一句,但孙某采取拉拽衣服、扔砸商品等不当行为也拥有一定过错。事后,超市安排汪某和专人分别对孙某道歉,有效消除了骂人事件造成的不良影响,孙某并未受到实质性的名誉权损害。故依法驳回了孙某要求超市给予书面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的诉讼主张。

   被张贴悬赏告示 无据可依被驳回

  现年40岁的郑某夫妻与谢某存在债务问题,自2011年下旬至2012年初,谢某在郑某单位宿舍和父母居住小区张贴悬赏告示,并被注明其工作单位和夫妻配偶关系。其中,面对谢某的张贴悬赏告示行为,郑某报警后由公安机关处理并制作询问笔录,但未能制止其继续张贴行为。郑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谢某停止侵权行为,给予赔礼道歉并通过张贴公告或登报公告消除不利影响,并赔偿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庭审中,谢某辩称悬赏告示的内容均属真实,并无编造歪曲事实,且郑某所述事实及所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其侵权,故侵权法院依法驳回郑某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名誉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谢某与郑某丈夫因经济活动产生矛盾后张贴悬赏告示的做法虽有失妥当,但不构成对郑某名誉的侵权。郑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谢某有损害其名誉权的行为,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其的诉请。

   分手后女方被诽谤 法官支持其诉请

  李某经人介绍和男青年周某认识后,两人经过短暂相处后,由于性格不合,李某提出了分手,但周某表示不同意。经过数次挽留,看到李某态度坚决,于是周某通过散布谣言、诽谤骚扰的方式,对李某的生活造成了重大的影响。不堪其扰的李某在警告无效之后,一直诉状将周某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诉称周某对其名誉权构成侵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法官训诫,周某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不当之处,遂当庭向李某道歉并主动给付了补偿金3000元。事后,两人在法官主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约定周某保证今后不会做出损害李某合法权利的行为,两人对该起纠纷再无其他争议。

   法官释法: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名誉被侵权主要有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方式,对此,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一旦发生侵权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法官提醒: 一旦当事人觉得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侵害,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如果无效,可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介入,如果发生损害后果,需要收集证据以追究其民事责任。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起诉名誉权官司时,需要能够证明对方的行为影响社会公众对自己的评价,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才能证明确实存在侵权行为,如果受害人感受到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产生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只是主管感受,那么就不构成名誉权的侵害。(程磊 完颜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