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帮我见爸爸

11.08.2016  01:34
 

  安徽法院网讯    2016年8月8日,一男子在南陵法院家事法庭的帮助下终于见上了分别半年多的儿子,再三感谢法院的法官。

  该男子李某,系家事法庭审理一起离婚案件的被告。该案原告周某,女,31岁,2011年经他人介绍与被告李某相识,2013年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子。原告周某认为,被告李某寡言少语,婚后与原告缺乏沟通,在孩子的抚养、教育问题上与原告产生重大分歧,自2015年9月起原、被告双方分居至今,被告李某对原告与孩子不管不问,原告遂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抚养婚生子,被告支付抚养费。该案在家事法庭的多次调解下,双方于2016年8月5日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予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每月与孩子共同生活不少于5日。

  2016年8月8日上午,被告李某向南陵法院反映,周某拒绝给被告探望婚生子。家事法庭两位女法官于当日下午冒着酷暑赶赴原告周某的家中做调解工作。两位法官对周某及其家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当周某的家人说孩子是我的,不愿意其他人打扰时,顾法官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孩子是人,不归任何人所有,依照法律规定,父母离婚后,父母双方有抚养孩子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任何一方不得剥夺孩子享受父爱与母爱的权利,孩子的其他亲属也不得干预孩子的父母对孩子的抚养与探望。同时告知原告周某不按照协议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耐心劝解,周某及其家人终于同意按照协议给被告李某探望婚生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