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合力 化解纠纷
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几位法官的通力协作下,成功执行了一起争议较大的执行案件。
2012年9月21日,被执行人李某驾驶两轮燃油车沿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龙岗保养厂附近时,与宁某骑乘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宁某严重受伤,两车损坏,经送医治疗,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特急特重),双肺及身体多处挫伤,就是俗称的“植物人”。事后经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瑶海大队对事故形成原因分析认定,宁某驾驶未依法登记的非机动车逆向行驶,是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李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依法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驾驶的两轮燃油车未参加车辆保险。经我院判决,李某赔偿原告宁某578086.92元。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李某虽然配合法院的传唤多次到院接受询问,如实申报财产,但是迟迟未将所有案款及时交付。我院执行局李峰法官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某名下的房产,积极做好被执行人的安抚工作。而后申请人宁某的爱人和父亲多次催要案款未果,表示三年来对方只付6000元钱,家中实在困难,快要没法生活了。
得知此事后,立案二庭庭长宋德传、副庭长陈军高度重视该案的执行工作,陈军主动承办该案件。收到案件后陈军立刻传唤被执行人李某到庭,责令其立刻先行交付部分案款,安抚申请人情绪。李某被迫交付五万元人民币给申请人。随后陈军多次传唤双方在一起协商,最终于2016年6月20日达成协议,以40万元整了结此案,并分期支付,于2016年9月1日之前交付全部案款。2016年9月1日下午,被执行人带着20万元现金来到本院602办公室,双方在款物交付单上签字,拿到案款的朱某十分激动,对法官报以感谢,同时被执行人李某也长舒一口气,表示以后上路一定注意安全。最终这起案件在立案二庭承办法官的努力之下顺利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