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贵池区消协调解首例擅自收集使用他人信息投诉案

20.03.2015  12:28

  “季先生,您好!我是池州某某家居公司负责人,我们多次擅自打电话向您推销业务,给您增添了麻烦,我今天正式向您道歉,请您原谅!”这是3月18日,在位于池州市百牙路某某家居公司办公室里,被诉人(该公司负责人)打给一投诉人(消费者)的道歉电话。这也是池州市贵池区消费者协会受理并成功调解的首例消费者个人信息被经营者擅自收集、使用的纠纷投诉案。

  当日,该市消费者季先生拨打12315投诉电话称:自去年12月底至今,他接到池州某某家居公司不同的业务员打来的10多次骚扰电话,推销所谓的家装服务,很是影响了他个人的生活或工作,他要求消协组织为他维权,制止对方的行为,并向他赔礼道歉。

  贵池区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受理该投诉后,即前往被诉方池州某某家居公司调查核实。该公司负责人查看电话推销业务记录,承认他们工作人员打过季先生的电话。他认为,这是正常的业务推销活动,没有什么错。工作人员认真地给他宣传新《消法》第二十九条内容:“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但该公司负责人仍固执地认为,他们只是向消费者打个电话,是正当合法的业务宣传,而且每次态度都很热情,又没有辱骂人家,不存在过错,因此不愿意向消费者承认错误。

  工作人员反复耐心地给他解释上述法律条款含义,简单明了地指出他们的错误:一是没有经过别人同意擅自收集别人信息;二是没有经过别人许可擅自向别人打商业性推销电话。

  功夫不负有心人。该公司负责人终于承认其行为违反了新《消法》相关条款的规定,有损于消费者季先生的合法权益,表示接受调解,遂当场给投诉人季先生打电话向他诚恳地承认了错误,得到了季先生的谅解!并在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当场将季先生的手机号码等信息在其公司电子和书面客户资料里全部删除。最后,工作人员劝诫该公司负责人,要好好学习吃透新《消法》内容,停止类似的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