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民办幼儿园实行收费“备案制”
04.12.2014 11:18
本文来源: 中安在线
日前,市物价局下发《关于规范民办幼儿园收费行为的通知》。根据要求,池州市民办幼儿园将实行收费“备案制”,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标准报备后,一年内不得提高。
据了解,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保育教育、住宿成本、办学质量、幼儿园等级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同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办学成本、住宿成本、财政补贴、幼儿园等级等情况,合理制定保教费、住宿费最高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根据要求,价格主管部门对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的备案申请,进行合法性、合理性核查,对不按规定实行收费备案、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未备案提高收费标准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按照规定,民办幼儿园将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幼儿园基本情况;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资产购建情况;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池州日报)
本文来源: 中安在线
04.12.2014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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