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分类处置清理闲置土地

03.06.2014  11:49
          一是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因城市规划调整等因素影响,暂不能供地的,各地政府要纳入土地收储,待条件成熟后,及时供地;对符合供地条件的土地,各地要制定供地方案,报政府批准后,及时办理供地手续;及时兑付已征地补偿费用,保障被征土地群众权益,促使尽快净地交付。二是供而未用土地处置。因客观因素造成的供而未用土地,重新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开工时间,限期开工建设;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因素,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以上的土地,启动闲置土地调查程序,符合收回条件的,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供而未用土地1年以上,下发限期开工令,不能如期开工建设的,依法征收闲置土地费,并做好土地使用权收回工作。三是用而未尽土地处置。对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的和已动工开发但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的土地用而未尽土地,采取约谈、下发督办函的方式,督促其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投资开发建设;对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限期开工建设,不能如期建设的,采取协议收回方式,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黄卫东、万婧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