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两两三”规范普通高中招生

16.07.2014  11:30

为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扎实推进规范办学行为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全市普通高中(含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行为,严肃招生工作纪律,维护招生工作正常秩序,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池州市对普通高中招生实行“两规范、两严格、三严禁”。
      规范公开招生信息、规范招生宣传。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录取方式及录取结果,接受社会、学生及家长的监督。招生宣传必须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发布虚假招生信息,不得诋毁其他学校。各招生学校不得进入初中毕业学校校园或在其周边进行任何形式的招生宣传,不得向社会公布、宣传本校高考成绩排名和升学比例,不得利用中介机构或个人抢拉生源。

严格执行普通高中招生“三限”政策、严格执行省市有关学籍管理规定。普通高中不得擅自招收未达各地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线下生)。不得自行录取无档案考生。普通高中禁止高考复读生插班。不得弄虚作假,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建立学籍,不得作为在校学生参加学业水平测试,不得作为应届生参加高考,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违规学校及学生个人承担。公办普通高中不得接收同县域借读学生,县外借读必须是同类型学校,民办学校学生不得转入公办学校。各类学校必须人籍一致,民办学校发现空挂学籍的一律年检不合格。
      严禁跨县域招生、严禁计划外招生、严禁任何形式的有偿招生。公办普通高中除经市教育局批准外,一律不得跨县域招生。民办学校向所在地教育部门及生源地教育部门备案同意后可跨县域(跨市)招生。各普通高中必须严格按照市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不得擅自突破招生计划,严格控制班级数与省规定班额。各招生学校不得向初中毕业学校送礼请吃,各初中毕业学校和相关人员不得收取招生学校给予的钱物和有价证券,不得接受与招生有关的宴请和馈赠。各初中毕业学校不得参与、协助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得擅自向外或其他学校及个人提供毕业生信息。

规定中要求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动作为,加强所属招生学校和初中毕业学校自律教育和监督。对违规招生的学校,以及违规招生而引发的不良后果,由学校及学校负责人负责,并将依法依规追究学校及负责人责任。(特约通讯员:胡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