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水源撑起保护伞 六安首部实体性地方法规出台
经六安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六安市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六安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与我们每一位六安人生活都息息相关的大事。
这究竟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它将如何影响我们的生活呢?为什么选择饮用水源环境立法?12月1日,六安市举行六安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环保局相关人士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解答。
为民立法顺势而为
“民以食为天,食以水为先”,饮水安全是重要的民生工程,与百姓的生命健康安全息息相关。近年来,市委、市政府积极适应新常态大力推进“绿色振兴”战略,青山绿水得到保护、经济提质增效、百姓生活幸福美好。但是部分水源保护区内存在的畜禽养殖污染、居民生活污染、农村面源污染等问题不容忽视,也存在着部门管理职责不够清晰、监督责任还未压实等问题。因而,饮用水水源保护是广大市民关注的焦点问题。
青山绿水是六安的一张名片,正成为六安科学发展的后发优势,做好饮用水源保护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事关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发展成效。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去年2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六安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4月,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社会发布公告,广泛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共征集立法建议项目27条,经研究遴选,并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确定《六安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作为我市首部实体性法规。12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全市立法工作会议,着重研究部署了条例的起草、审查、审议等有关具体工作。
开门立法精雕细琢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立法质量直接关系到法治质量。
今年2月,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法工委、市环保局、市政府法制办就条例起草工作赴有关县区开展立法调研,并赴湖北黄冈、江西南昌进行考察学习。随后,市人大常委会成立条例起草工作联络协调小组,多次召开会议讨论研究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有关问题,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多次征求意见,6月9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条例草案,并形成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7月31日至8月2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做好饮用水源保护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事关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发展成效,制定此条例意义重大、必要可行;同时也对条例草案提出了很多修改意见。会后,法工委及时将条例草案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直各单位、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和部分市人大代表,并在六安人大网上进行公布,广泛征求修改建议;先后召开市直有关单位和淠史杭管理总局座谈会,并就草案的有关问题赴四县两区开展调研座谈,充分听取意见。8月下旬,法工委对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方面的建议认真进行了研究梳理,共梳理意见217条,在综合各有关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步修改。9月上旬,法工委将修改稿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直各有关单位和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再次征求意见建议,并呈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主要领导审视,根据有关反馈意见对修改稿多次进行了修改完善。
条例还细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制度。规定了在保护区外围可以划定准保护区的四种情形;在准保护区增加禁止擅自筑坝围堤,破坏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以及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使用电力、炸药、毒药和其他化学物品捕捞等行为;在二级保护区增加禁止网箱养殖、施用农药,在水体放养畜禽、捕捞、投放饵料垂钓,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洗刷车辆等行为;在一级保护区的禁止行为细化了水上训练、露营、野炊等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除在一级保护区禁止使用化肥农药外,规定在准保护区内合理使用化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对自愿停止施用化肥并与农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补偿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鉴于六安市山区的特殊地势、地形,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需要,在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饮用水水源汇水区域增划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禁限养区,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还将严格控制饮用水源保护区上游河道采砂。六安市饮用水源水质不稳定的重要指标是铁锰含量,与河道采砂有重要关联,仅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河道采砂并不足以保护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因此条例规定,严格控制市区以及县城重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上游河道采砂许可;强化水利、环保、公安职责,开展执法检查,及时处理违法行为;有特殊需要,可以对重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上游的采砂采取临时限制措施。
条例规定对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对上位法无直接或不明确规定的9种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措施。同时,规定对政府及相关部门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不作为、滥作为、玩忽职守的7种行为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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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政府批准,六安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划分调整为:
(一)一级保护区。范围包括:六安市一水厂取水口上游1912米(樊通桥)至二水厂取水口下游783米(梅山路桥)的淠河总干渠整个水域,东城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淠河总干渠整个水域,新城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淠河总干渠整个水域;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一致,宽度为一级保护区水域两侧纵深50米的陆域;大公堰正常水位线49.5米高程以下的全部水域、陆域。
(二)二级保护区。范围包括:淠河总干渠上游两河口至下游罗管闸(除一级保护区外)的所有水域;与一级、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一致,宽度为一级保护区两侧纵深150米、二级保护区水域两侧纵深200米的陆域;大公堰周围G312国道、解放南路、南屏路及淠河总干渠合围的区域。
责编:徐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