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优先考虑社会资本

31.03.2015  13:01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近日联合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鼓励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并要求完善水利信贷风险分担机制以及融资担保体系,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IPO、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

  《意见》明确,除法律、法规、规章特殊规定的情形外,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一律向社会资本开放。只要是社会资本,包括符合条件的各类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其他投资、经营主体愿意投入的重大水利工程,原则上应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但综合水利枢纽、大城市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需按规定由中方控股。

  在税收优惠方面,《意见》规定,社会资本参与的重大水利工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意见》同时要求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对社会资本参与的重大水利工程供水、发电等产品价格,探索实行由项目投资经营主体与用户协商定价。鼓励通过招标、电力直接交易等市场竞争方式确定发电价格。加大重大水利工程信贷支持力度,完善贴息政策。允许水利建设贷款以项目自身收益、借款人其他经营性收入等作为还款来源,允许以水利、水电等资产作为合法抵押担保物,探索以水利项目收益相关的权利作为担保财产的可行性。积极拓展保险服务功能,探索形成“信贷+保险”合作模式。

  与此同时,完善水利信贷风险分担机制以及融资担保体系。进一步研究制定支持从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企业直接融资、债券融资的政策措施,鼓励符合条件的上述企业通过IPO、增发、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