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出台
◎建立完善气候资源监测站网和公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社会共享
◎结合本省实际对不同区域气候资源保护利用,作针对性规定
记者从9月26日召开的安徽省地方性法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安徽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作为省人大常委会自主立法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对不同区域的气候资源保护利用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安徽特色。
对气候资源进行监测是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前提和基础,《条例》因此创设性地规定,县级以上气候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候资源监测,建立和完善气候资源监测站网和公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的社会共享公用。 《条例》还要求,省政府根据需要,依据气候变化影响报告,组织编制应对气候变化方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省政府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方案,开展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针对当前气候资源开发率和利用效率不高,《条例》强化了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措施,并对我省不同地形地貌的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条例》指出,沿江沿湖、江淮丘陵等风能资源丰富地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风能开发利用扶持政策,促进风能资源规范有序开发。淮北平原、江淮丘陵等水资源短缺地区和季节性干旱地区应当充分利用云水资源,大型公共建筑应当配套建设雨雪水收集利用设施,拦蓄雨雪水。雨雪景观、云雾景观、雨雾凇景观、物候景观以及避暑气候地等特色旅游气候资源丰富的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推介,促进旅游气候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为防止过度开发,影响和破坏气候资源,《条例》还设立了对气候资源的保护制度,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气候资源丰富区域或者气候敏感区域,划定气候资源保护范围,气候资源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破坏气候资源的项目。(记者高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