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3月 30日举行的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下称“条例”)获得审议通过,并将于 7月 1日起实施。据了解,山东此次出台的条例,是继温州、深圳、上海等地相继出台地方性金融法规之后,我国首部省级地方性金融法规。
“该条例对于促进全省金融持续健康发展,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据省金融办副主任初明峰介绍,山东将尽快制定配套措施和监管细则,推动法规有效落实。
信披制度
“近年来,随着金融实践活动不断深化,新型地方金融组织和金融业态大量涌现,如果长期疏于监管或弱化监管,极有可能引发大的金融风险。世界范围来看,金融活动都是被依法纳入严格监管中的,这与公平开放的市场经济并行不悖、相辅相成。”初明峰说。
信息公开是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手段。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条例在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建立地方金融组织信息披露制度、加强金融信用环境建设等相关内容,包括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地方金融组织信息披露制度,组织建立地方金融组织信息平台,并与全国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相衔接,实现地方金融数据资料共享等。
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应及时向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报送相关财务会计报告和合并、分立、控股权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为加强金融风险防范,条例第四十条还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建立统计分析制度和监测预警机制,定期收集、整理和分析地方金融组织统计数据,对金融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监管措施。
条例还规定,应当建立金融信息共享、风险处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协作机制,打击处置金融欺诈、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有价证券,或者以其他方式从非法集资活动。
普惠金融
“条例在金融服务和金融发展部分突出了对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和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等薄弱领域的金融支持,符合时代特点,体现了金融的普惠性。”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晓介绍说。
导报记者注意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和相关融资风险分担以及损失补偿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和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特别是贫困地区的金融支持。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对小型企业和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贷款、投融资、保险、担保等业务达到规定要求的,由财政部门给予风险补偿或奖励。
准入限定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组织的监管,条例对民间融资机构的准入门槛做了限定。
条例规定,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的,应经省金融办批准,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3000万,且出资人的出资为自有资金。交易场所开展权益类交易或者介于现货与期货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的,除需满足 3000万的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外,主要出资人需为法人,且经营相关业务 3年以上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的,应经所在区县金融办批准,且固定资产达 50万以上。
对民间融资机构、交易场所、农民合作社未经批准擅自开设相关业务的,条例也规定了处罚细节:监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处违法所得 1至3倍、3至 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 5万元的,处 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对地方金融组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以广告等形式劝诱社会不特定对象承诺,对投资效果或收益作出保本、高收益等保证的,条例规定,由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还规定,媒体发布金融类广告应当依法查验主体的业务资质和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不得发布涉嫌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以及虚假广告的宣传报道。
地方金融组织如果长期疏于监管或弱化监管,极有可能引发大的风险。世界范围来看,金融活动都是被依法纳入严格监管中的,这与公平开放的市场经济并行不悖、相辅相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