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
为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鼓励民间文学艺术传承和发展,近日,国家版权局公布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为何对民间文艺单独立法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特定的民族、族群或者社群基于长期的生产和生活实践创作的智力成果,这些智力成果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定义,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既然如此,为何还要对其进行单独立法?
《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从负责起草《条例》的国家版权局政策法制司了解到,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间文艺的收集、整理、传承、利用、弘扬、发展等问题日益突出,相关民事诉讼案件迅速增加,并且呈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加强民间文艺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立法工作,不仅是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的要求,还是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争夺国际话语权的要求。
政策法制司相关负责人解释说,由于民间文艺作品形式多样,又具有来源的确定性、主体的群体性、创作的动态性、表达的差异性等特征,因此不能直接适用《著作权法》。在起草《条例》时,国家版权局也特别注意既坚持遵循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又坚持立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殊性,两者兼顾、实事求是地设计具体制度和条文。
此次公布的《条例》指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表明身份、禁止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歪曲或者篡改以复制、发行、表演、改编或者向公众传播等方式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合理报酬,或者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取得许可并支付合理报酬。使用者向专门机构申请许可的,应当说明其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名称、数量、范围以及期限等信息。
《条例》存在值得商榷之处
对民间文艺作品的保护目前主要存在哪些问题?对此进行过多年研究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黄玉烨给记者举了这样一个例子:电影《千里走单骑》使用了安顺地戏这一表演形式,却没有标明戏剧种类和来源,因此被贵州省安顺市文体局告上法庭。然而由于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民间文艺作品享有表明其来源的权利,导致原告败诉。黄玉烨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一种智力劳动财产,涉及产权的确认、利益的归属、权利人利益的保护等问题。对其进行保护,仅仅依靠公权力、政府的投资是不够的。授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主体地位,有利于促进动态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利用,有利于保存、发展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同时,黄玉烨认为,现在公布的《条例》中还有一些值得商榷之处。例如,第八条中规定,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合理报酬。“我认为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应重视精神权利,经济权利的授予与权利行使应以‘惠益分享’为原则,也就是说,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使用不需要事先取得许可和支付使用费,但在事后获得经济利益时应当与权利人分享。”黄玉烨说。
近几年来,每年全国两会期间,都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关于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议案、提案。虽然制定中的《条例》还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甚至学界还有反对民间文艺私权保护的声音,但为了促进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和传承,大部分学者还是希望该《条例》能够尽快出台,并在实施中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