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委部署开展第一批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评选活动

15.03.2016  09:29

 

近日,省民委下发《省民委关于开展第一批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评选活动的通知》,在全省部署开展第一批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评选活动,旨在进一步贯彻《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在全省培养树立各级各类创建活动示范典型,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六进”活动深入开展。

 

本次评选活动将严格按照《国家民委关于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企业社区乡镇学校寺庙的实施意见》中示范单位测评指标规定的标准、程序、方法进行,面向全省,全程公开,评选范围主要是国家民委民族团结进步“六进”活动推进对象。拟命名表彰的示范单位类型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机关、示范企业、示范社区(村)、示范乡镇(街道)、示范学校、示范宗教场所等。

 

本次评选对象要具备6个基本条件:一是将创建活动纳入中心工作,有年度工作计划和长远规划,工作机制健全,有经费保障;二是建立目标责任制,有专人负责创建活动组织实施,将创建活动纳入工作考核体系;三是因地制宜开展创建活动,内容和形式不断创新、特色鲜明,具有显著的示范引领作用;四是对促进当地民族团结、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等方面示范引领作用明显;五是主动参加省政府每年一度的民族团结宣传月活动,积极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培养树立各类示范典型,推动创建活动人文化、实体化、大众化成效明显;六是建立处置涉及民族因素矛盾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置影响民族团结问题及时、妥当,3年内未发生因处置不当影响民族团结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通知规定,各市要同步开展市本级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评选活动,8月中旬前在本市示范单位中遴选2-3个单位推荐参加全省评选(各市推荐单位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盖章确认)。9月,省民委在对推荐材料初审后,组织开展网上推选、实地考核,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确定命名名单,并在2016年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期间,拟命名表彰15个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我省5个国家级示范单位直接授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