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出台
《意见》首次明确了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职责, 以“民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以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专业技术岗位”为准绳,以社会工作专业理论、方法与技能为主线,从服务提供、资源整合、服务管理、专业督导、服务机制等五个层面对社会工作岗位的职责任务进行了规范,有助于清晰鉴定社会工作岗位的职业技能和专业属性,避免了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的“行政化”倾向。
《意见》创新提出了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的分类, 包括社会工作管理岗位和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两类。一方面,从管理岗位上,要求配备不少于1名具备社会工作专业学历或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人员,对于坚持民政领域社会工作专业发展的正确方向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另一方面,从专业技术岗位上,要求在以社会工作服务为主和需要开展社会工作服务的民政事业单位中,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占单位现有技术岗位比例应分别达到30%和20%以上,有效推进了民政系统社会工作职业化进程。
《意见》全线贯通了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职业通道, 严格落实、精准对标人社部、民政部《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将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细分为4个层级和9个等级,其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分为高级社会工作师一、二、三级岗位,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分为社会工作师一、二、三级岗位,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岗位为助理社会工作师一、二级岗位,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社会工作员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正式形成了社会工作职业体系制度“闭环”。
《意见》鲜明树立了社会工作职业发展“服务为本”的行动取向, 详细规定了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员的聘用条件,除具备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外,尤其对社会工作师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的职业能力进行了服务案例指标的量化要求,引导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贴近民政服务对象、服务基层困难群众,切实发挥专业作用、体现人才价值。
《意见》的出台是推进我省社会工作职业化进程的重要举措, 进一步彰显了“民政工作是中国特色的社会工作”这一行业特色,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充分发挥在夯实民政基层基础、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中的专业作用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也为下一步省级层面同步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