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一把尺在安徽各县长度都不一
最长的尺子和最短的尺差了两寸多 民国政府试图统一度量衡却未能成功
民国时期,一位商人如果在徽州买了10升米,运到到不远处的祁门,再重新用祁门当地使用的量器去量,可能10升米只剩下了不到6升。造成这种混乱的罪魁祸首便是民国时期度量衡标准未能统一,一把尺、一杆秤,在各地都有着不同的计量标准。尽管民国政府为统一计量方法作出了大量努力,但由于民间、商家的抵制,始终没能成功,直到解放后才使用了如今常用的“米、千克、公升”制度。5月20日,世界计量日当天,安徽省计量科技文化馆开馆,该馆展出的一份份历史档案,向我们展示了民国时期那段因度量衡未能统一,导致工商业凋敝、民怨沸腾的历史。
一封实业部来信痛斥安徽计量标准混乱
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1月17日,时任国民政府实业部度量衡局局长的吴承洛写下了一封长达三页信纸的长信,收信人为掌管安徽省度量衡标准的“安徽省建设厅一等检定员”鲍昭明。
信中,吴承洛对于安徽省的度量衡标准的统一工作颇为不满意:“查芜湖自二十二年(1933年)二月推行新制度量衡以来,仍未能切实奉行……因芜湖河下出口米粮,唯量器一项,致使新制施行困难。省政府令派员查芜湖、当涂、和县三县度量衡政,实行新制问题,特别注意,盖因芜湖为全省产米出口枢纽,出口甚巨,倘不能实行统一新制,盖因影响邻县量器标准,常因量器具引起极大纠纷……”
在这封信件中,吴承洛提到了芜湖这个作为安徽省通商口岸稻米出口大港的城市,因为出口米粮太多,依旧使用旧量器,从而影响了周边县的度量衡新标准的施行。最后,吴承洛在信中对鲍昭明下了最后的通牒:“度量衡旧制使用至二十五年(1936年)六月底止。”
这封信至今还存留在安徽省档案馆中,并在5月20日当天在安徽省计量科技文化馆内展出。这封信件的背后,确实反映了民国时期,我省度量衡标准的混乱现象,也从侧面暗示了当时的国民政府正大力推进新度量衡制度的统一。
民国政府试图统一度量衡,但被基层政府视为“小事”
吴承洛在信中为何对芜湖的度量衡制度颇为不满,并对负责安徽省度量衡工作的鲍昭明大加训斥?这还得从民国时期混乱的度量衡制度,以及北洋政府、国民政府两度试图用现今常用的“米、千克、公升”等计量单位统一度量衡标准说起。
据安徽省档案馆的研究人员介绍,中国的历朝历代,都有着自己的度量衡标准。比如,重量的计算方法中,古代的一斤等于十六两,一尺等于如今的0.32米。到了民国初年,民间和政府依旧用着着清代的营造尺库平制度量衡标准,但根据这个标准,各地又因为地域不同,有着自己地方的度量衡标准。随着各地商业交往的增多,不统一的计量方法,从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当时工商凋敝,民怨沸腾。
民国元年( 1 91 2 年),孙中山先生鉴于中国度量衡的复杂状况, 曾首倡以万国公制为中华民国的权度通制。 民国三年(1914年)3 月,民国政府颁布了《权度条例》,定其制度为甲、 乙两种。甲种是采用清代的营造尺库平制,以适民用;乙种是采用万国公制(即现在常用的米制、千克制), 以求对外经济交往的工作方便。
最终,这个条例经过一番修改,其名为《权度法》,并于民国 4 年(1915年)1月6日由大总统明令公布,仍采用甲、 乙两制。 但因该二制间大小比率,数甚奇零,折算繁杂:如1营造尺等于 0.32公尺(米), 反过来 1 公尺则等于 3 .1 2 5 营造尺。
但这个《度权法》并没有达到它的预期效果。由于当时政局不稳定,一般商吏非但不愿使用,并且还借着度量衡改革,随便更改量器的打小,从中牟利。由于当时安徽各地水旱灾害不断,战事兵乱频起,加上政府财政极度困难,度量衡划一经费严重匮乏,加之各县政府官员又多漠视这种“小事”,文件下发后多遇到敷衍搪塞,致使度量衡划一工作推行起来十分艰难,很多措施落实不了。这样致使中国的第一部《权度法》,以及其中规定的甲、 乙 两种计量单位制始终未能很好推行。
民国安徽各地秤、尺子种类多得让人数不清
第一次推行度量衡标准,却因为商吏的不愿意使用,最终失败了。加上民国乱世,这样导致各地多种度量衡标准依旧在社会上盛行。民国时期度量衡标混乱到什么程度?在安徽省计量科技文化馆内,记者看到了这组数据:民国时期安徽省内各个县市所用度量衡器具都没有统一,用称重量的秤和量长度的尺子还有容积的容器,在每个市县都有自己的标准,而且差别很大,且同一类型的秤、尺子,各地各行各业又各不一样。
在这个民国时期的安徽省各地度量衡标准列表中,安徽各地的度量衡标准繁杂程度,让人眼花缭乱:其中合肥用于计算重量的“衡”与其他地方略有差别,但差别不是很大,大都为每斤十六两,甚至还有每斤十八两的计算方法,容积的量具,则一升等于0.96公升;在徽州,尺子分为一尺一寸四分、一尺一寸、一尺零七分五、九寸六分等四个标准,杂货店、盐店里所用的秤一斤等于十六两,但街上买卖的零物秤没有一个标准,有一斤等于二十四两的,也有一斤等于三十两的。而徽州用于量容积的容器,一升等于0.6公升。
其中,度量衡计算方法最混乱的要数被吴承洛严加痛斥的芜湖。据《芜湖市标准计量志》记载:“三十年代初, 商贸重镇芜湖,度量衡十分杂乱。度器有裁尺、木尺、营造尺、英尺; 量器有升、 漕斛、 海斛等;衡器有漕砝秤、 库平秤、司马秤及英制磅秤等,且标准各异,换算复杂, 给市场交易带来了 很多不便”;同样和芜湖混乱的地方还有滁州地区:《滁州市标准计量志》亦有记载:“解放以前,仅秤而言,就有“苏法秤、曹法秤、曹顶三秤、加一加二秤、八五秤、九五秤、样秤、节半秤、占秤、烟土秤和市秤等十几种秤,种类非常复杂。”
国民政府开始推行如今实行的度量衡
民国时期如此混乱的度量衡标准,度量衡的混乱造成工商业凋敝,民怨沸腾。打个比方,如果在徽州的屯溪买10升米,运到到不远处的祁门,再重新用祁门当地使用的量器去量,可能10升米只剩下了不到6升。这些度量衡的混乱,充分说明了民国时期安徽的度量衡状况和全国各地一样是十分混乱的, 已到了非划一不可的地步了。直接的损害就是不同地域之间商业贸易。
安徽省档案馆的研究人员介绍,1928年4月,在吴承洛等专家向国民政府建议,以万国公制(今天常用的“米”、“千克”、“公升”等计量方法)为标准度量衡制,并在过渡时期以市用制为辅助,这个建议得到了国民政府的认可。1929年2月,民国政府以吴承洛等人的建议为基础,公布了《度量衡法》,规定从1930年1月1日开始,在全国推行“度量衡”划一的工作。并根据交通、经济发展等差异程度,将全国区域分三期开展度量衡划一,安徽省则列在第一期内,限于1931年年末前完成度量衡划一工作。
安徽省与1930年一月筹建,1931年1月24日成立了“安徽省度量衡鉴定所”,负责全省度量衡划一和度量衡鉴定工作。这个鉴定所是安徽历史上第一个度量衡管理机构,隶属于安徽省建设厅,接受实业部全国度量衡局的业务指导。同时,在安徽省政府建设厅里,又成立了度量衡检定所,所长便是“一等检定员”鲍昭明。
民国 21 年(1932年) 6 月,安徽省也按照各县的经济情势及交通状况,分为3 期推行全省度量衡的划一工作,第一期为怀宁、桐城、望江、庐江、巢县、芜湖等经济发达地区的19个县,第二期为歙县、休宁、祁门合肥、滁县等29个经济中等地区;第三批为亳县、蒙城、颍上、涡阳、 太和等 1 2 个皖北地区的县。这项工作为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生产新式标准的量器,对旧式秤店进行统一登记,要求其生产新式标准的秤,并禁止贩卖、制造旧量器。
用上国际通用的计量方法还是解放后的事
但在纷纷扰扰的民国时期,面对着一个省内有着如此繁多的度量衡标准现状,时任安徽省度量衡检定所所长的鲍昭明颇为头疼,对于他的顶头上司吴承洛在信中的训斥,以及在1936年统一全省度量衡标准的最后通牒,他显然也显得无能为力,他在全省内推行的销毁旧量器使用新量器的工作很快就无法进行下去。
在安徽省计量科技文化管内的一份档案显示,1937年7月7日,抗日战争爆发后,加上后来的解放战争,当时的安徽国民政府无暇顾及度量衡划一工作这类“小事”,就再也没有下拨任何经费用于这项工作。
所以,直到 解放前夕,一杆秤、一把尺的标准问题,在安徽全省范围内还没有同一,各地依旧使用着自己的标准。直到1959年6月25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并发出《关于统一计量制度和进一步开展计量工作的补充通知》,规定以现在国际上常用的公制为中国基本计量制度,并保留人民习惯使用的市制,确定改十六两制为十两制,即10两为1市斤,2市斤等于1公斤,才有了如今大家熟悉的计量制度。
相关链接:民国时期安徽部分地区度量衡标准(文字数据来自于安徽省计量科技文化馆)
徽州地区
长度标准: 裁尺一尺, 合法定尺一尺一寸四分; 工尺一尺, 合法定尺一尺一寸; 船尺一尺, 合法 定尺一尺零七分五; 木尺一尺, 合法定尺九寸六分。
容积标准: 一升合法定升六合一勺; 或是论斤。
重量标准:杂货店、 盐店, 大约都用十六两秤。街上买卖的零物秤,没有标准, 有二十四两秤的,也有三十两秤的。
屯溪:
长度标准: 木尺一尺, 合法定尺一尺一寸一分; 裁尺长短不齐, 平均合法定尺一尺一寸; 工尺 合法定尺一尺一寸四分; 船尺合法定尺一尺零八分。
容积标准: 一升合法定升六合一勺, 或是论斤。
重量标准: 杂货店秤, 每斤约合法定平十七两六钱;米店秤,每斤十四、十五、十六两, 不等。寻常零买青菜秤分为二十两秤、二十四两秤、二十六两秤不等。
祁门
长度标准:木尺每尺合法定尺一尺零八分;工尺一尺合法定尺一尺零四寸;裁尺一尺, 合法定尺一尺一寸三分;船尺一尺,合法定尺一尺零八分。
容积标准:一升合法定升一升零一勺。
重量标准:杂货店秤每两合法定平一两零三分; 粮食店秤每两合一两零九分;街上零星买卖秤,每两合法定两一两七钱多。
庐州
长度标准: 裁尺一尺, 合法定尺一尺一寸一分;木尺合法定尺一尺零二分。
容积标准:一升合法定升九合六勺。
重量标准: 通用秤每斤十六两; 此外也有十六两六钱的, 也有十八两的。
蚌埠
长度标准: 裁尺一尺, 合法定尺一尺一寸一分。
重量标准: 普通用漕平, 每斤十六两, 也有十八两秤的。
(张敏 杨钰 本报记者 李磊)